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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教育教案教育类型岗位教育对象教育学时教案编制人主讲人建筑施工有流动性大、劳动强度大、施工生产受环境及气候影响大、建筑产品的外形与内容复杂变化大等特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同时,由于部分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导致了建筑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队伍也急剧膨胀,大批从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尤其是来自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大量农民工,被补充到建筑队伍中来,这虽然给蓬勃发展的建筑市场提供了可观的人力资源,弥补了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原先所从事的工作是农业生产,他们对新的工作及工作环境所潜在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认识及预防能力都要比城市工人差,这就使他们往往会成为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新上岗的工人发生的伤亡事故比例相当高。伤亡事故给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不良的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当前急需对建筑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职工,进行普遍地、深入地、全面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使每个人都能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起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工作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从实践中认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1.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1.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1.5不懂电器和机械常识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开动机电设备。1.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1.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1.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1.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1.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1.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的连接钢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1.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1.13任何人不准向下乱丢材料、物件、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1.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1.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1.16拆下的脚手架管、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木方支撑要及时清理,圆钉要及时拔除。1.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1.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1.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1.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1.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1.22防止脚手架超载危险: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0N,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皮高。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皮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防止脚手架连接物拆除。防止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防止搭、拆脚手架及井字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按规定系牢。1.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1.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1.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1.26高空作业: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格检查一次。1.26.1在平台、屋檐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1.26.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1.26.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1.26.4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1.26.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2、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2.2在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国家安全生产法总则中第三条讲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检查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第五条讲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第六条讲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3在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中讲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中讲到: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第四十七条中讲到: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第四十九条中讲到: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第五十条中讲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建筑法3.11997年11月1日发布的《建筑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中讲到: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3.2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第三十条中讲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讲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措施。第四十四条讲到: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讲到: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讲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讲到: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影响人身健康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一条中讲到: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法规4.1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一章讲到:制定条例的依据,条例使用的范围和安全生产的方针。第二章讲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讲到: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讲到: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中讲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三条中讲到: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五条中讲到: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中讲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七条中讲到: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中讲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中讲到: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三条中讲到: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5、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5.1本单位施工过程参见施工组织设计。5.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见资料一安全管理制度》5.3安全纪律:5.3.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5.3.2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5.3.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5.3.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5.3.5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机电设备;5.3.6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内;5.3.7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子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6、容易发生的伤害事故6.1高处作业坠落伤害事故。6.2物体打击伤害事故。6.3触电伤害事故。6.4坍塌倒塌伤害事故。6.5机械伤害事故。综合以上各种常见和容易发生的伤害事故,我公司已制定了专项治理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于事故发生后,还制订了应急救援预
本文标题:安全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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