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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S/2007/168安全理事会Distr.:General26March2007ChineseOriginal:English07-27222(C)160307230307*0727222*2007年3月26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2005年10月24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S/PRST/2005/51)请秘书长定期通报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方面的最新进展,谨依照该主席声明并根据第1244(1999)号决议,随函转交秘书长负责科索沃地位进程特使马尔蒂·阿赫蒂萨里编写的关于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报告和增编所载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案(S/2007/168/Add.1)。考虑到确定科索沃未来地位进程的发展,我完全支持我的特使在关于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报告和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案中提出的建议。请提请安全理事会成员注意这些文件为荷。潘基文(签名)S/2007/168207-27222秘书长特使关于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报告建议:科索沃的地位应该是在国际社会监督下独立1.2005年11月,秘书长任命我担任关于科索沃未来地位进程的特使。根据我的职权范围,这个进程应最终导致确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解决。为了实现这样一项解决,我在去年一年中与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领导人举行了密集的谈判。我的工作班子和我进行了一切努力来帮助达成可以为双方所接受的结果。但是,经过一年多的直接会谈、双边谈判和专家磋商,我终于清楚地看到,双方无法就科索沃的未来地位达成协议。2.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多次重申其明确和截然相反的立场:贝尔格莱德要求科索沃在塞尔维亚内部实现自治,而普里什蒂纳除了独立之外别的概不接受。即使在权力下放、族群权利、文化和宗教遗产的保护、经济事务这样的实际问题上,观念上的分歧依然存在,而且几乎总是与地位问题扯到一起,我们仅仅取得不大的进展。3.我的任务明确规定,我应通过与秘书长磋商,同时考虑到各方予以的合作和实际情况,确定未来地位进程的速度与持续时间。我坚信,已经没有可能来通过谈判就科索沃地位达成任何可以共同接受的结果。无论再有多少进一步的谈判,无论谈判采取何种形式,都不会克服这个僵局。4.尽管如此,这个根本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自从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通过以来,已经过去了几乎八年,科索沃现在的前途莫测状态不能再继续下去。科索沃未来地位的不明朗已经成为其民主发展、问责制、经济恢复和族裔和解的一个主要障碍。这样的不明朗情况只能导致更多的停滞不前,使族群各走极端,并导致社会和政治动荡。如果回避现实,拒绝或推迟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不仅可能危害科索沃本身的稳定,而且可能危害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5.科索沃地位问题已经到了解决的时候。经过仔细考虑科索沃最近的历史和当今的现实,同时考虑到与各方进行的谈判,我得出的结论是,科索沃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独立,独立的初期应该由国际社会进行监督。我提出的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议阐述了这些国际监督体制,为今后的独立科索沃提供了一个基础。这个独立的科索沃将是可行、可持续和稳定的,所有族群及其成员都可以和平、有尊严地生存。重新加入塞尔维亚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6.由于历史上的敌意和不信任,科索沃阿族和塞族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处于敌视状态。米洛舍维奇政权在1990年代的行动使这一困难的关系恶化。经过多年对米洛舍维奇压迫政策(废除科索沃自治、有系统地歧视占科索沃人口绝大多数的阿族人、实际上把他们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和平抵抗,科索沃阿族人终于S/2007/16807-272223奋起进行武装抵抗。贝尔格莱德对此报以更严厉的残酷镇压,导致平民悲惨丧生,并导致科索沃阿族人大规模流离失所,被驱逐离开家园和科索沃。当地局势的急剧恶化促使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进行干预,最终导致于1999年6月10日通过第1224(1999)号决议。7.过去八年来,科索沃和塞尔维亚的治理是完全分开的。由于根据第1224(1999)号决议建立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并由该特派团在科索沃全境接掌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造成了塞尔维亚没有对科索沃实行任何治理权的局面。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现实;这个现实是不可逆转的。恢复塞尔维亚对科索沃的统治是绝大多数科索沃人民所不能接受的。贝尔格莱德无法在不激起暴力反抗的情况下恢复自己的权力。科索沃在塞尔维亚境内自治,无论在多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都不能持久。继续实行国际管理无法持续8.虽然科索沃特派团已在科索沃取得很大成就,但是对科索沃的国际管理不能继续下去。在科索沃特派团的管理下,科索沃的各种机构得到建立和发展,越来越多地担负起管理科索沃事务的责任。这启动了一个势头很强的政治进程,科索沃人民对自己的事务拥有更大自主权和担负更大责任的合理期望大大提高。在继续实行国际管理的框架内,这些期望无法实现。9.此外,科索沃特派团虽然促进了地方的自治体制,但未能建成一个有生命力的经济。由于政治地位不确定,科索沃无法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充分融入区域经济,或吸引必要的外国资本,用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并解决广泛的贫穷和失业问题。科索沃与很多西巴尔干邻邦不同,无法切实参加任何实在的加入欧洲联盟的进程,而在其他情况下,这种进程是该区域的一个强有力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动力,是继续推动必要的标准执行工作的最有效方式。简而言之,科索沃的薄弱经济是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根源之一,而在当前的国际管理现状下,经济的复苏无法实现。只有独立,才能够带来为了实现科索沃的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明确性和稳定。国际监督下的独立是唯一的可行办法10.要使科索沃政治上稳定,经济上可以生存,唯一的办法是独立。只有在一个独立的科索沃,民主体制才能够对自己的行动充分负起责任和承担后果。这对于保证尊重法治和切实保护少数来说必不可少。如果政治地位一直不明朗,科索沃乃至整个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就会继续岌岌可危。独立是防范这一风险的最好保障。独立也是科索沃与塞尔维亚建立可持续的长期伙伴关系的最好机会。11.虽然独立是唯一现实的办法,但科索沃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种种挑战,以保护少数、建设民主制度、恢复经济和实现社会和解的能力仍然有限。必须在国际社会的协助和监督下进一步建设科索沃的政治和法律体制。这对于更好地保护科索沃的最脆弱群体并使其更多参与公共生活来说尤其重要。S/2007/168407-2722212.科索沃的少数族群,尤其是科索沃塞族人,继续面临困难的生活条件。1999年夏季和2004年3月对他们采取的暴力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科索沃的领导人们已经加紧努力来团结科索沃塞族人并更好地执行各项标准,但为了保护少数族群的权利,他们需要做出更大的承诺。与此同时,科索沃塞族人必须积极参与科索沃的机构体制。他们必须扭转其不合作的根本立场。他们只有结束对科索沃机构体制的抵制,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13.我因此提议,在科索沃实行独立,履行我在提议的《解决方案》中阐述的各种义务的初期,应该由国际民事和军事存在进行监督和提供支持。他们应在族群权利、权力下放、保护塞尔维亚东正教教会和法治等领域拥有强大但范围集中的权力。这些权力应用于纠正违反提议的《解决方案》的规定和根本精神的行动。考虑到科索沃当前力量不足之处,国际社会还应在体制能力建设方面大力参与。我设想,只有在科索沃落实了提议的《解决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之后,国际社会的监督作用才会结束。14.尽管国际社会大力参与,但科索沃当局应该应在执行提议的《解决方案》方面承担最终的责任和后果。他们只有在所有族群,特别是科索沃塞族人的承诺和积极参与下才能够使这项努力取得成功。结论15.科索沃情况独特,需要特殊的解决办法。科索沃不为其他尚未解决的冲突树立任何先例。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第1244号决议,对米洛舍维奇在科索沃采取的行动作出反应,使塞尔维亚不得在科索沃的治理中发挥作用,把科索沃置于联合国的临时管理之下,并规划了一个旨在确定科索沃的未来的政治进程。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科索沃的情况特殊。16.一年多来,我领导着第1244号决议所设想的这个政治进程,尝试了一切可能的途径来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解决办法。各方不可调和的立场使得这个目标无法实现。尽管如此,经过几乎八年的联合国管理,科索沃的地位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实行独立并在初期由国际社会进行监督的建议考虑到了科索沃最近的历史、科索沃当今的现实以及在科索沃实现政治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性。独立将以我提议的《解决方案》为基础,这个提议是以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为依据,在很多问题上提出了折中,以便达成一个可以持久的解决办法。我促请安全理事会认可我提议的《解决方案》。通过结束前南斯拉夫解体过程中的最后一页,将揭开该区域历史的新章,以所有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为基础的一章。S/2007/16807-272225附件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案的主要规定一.总论1.《科索沃地位解决方案全面提案》的目标,是做出必要的规定,以使科索沃有一个可行、可持续和稳定的未来。这项提案包括详细的措施,用以确保促进和保护各族群及其成员的权利,切实有效地下放政府的权力,并且保全和保护科索沃的文化遗产和宗教遗产。此外,《解决方案》还载有宪法、经济和安全方面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有助于建设一个多族裔、民主和繁荣的科索沃。《解决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今后在科索沃的国际民事和军事存在规定的任务,其目的是监督《解决方案》的落实,并协助科索沃主管当局确保科索沃全境的和平与稳定。《解决方案》的规定将优先于科索沃的所有其他法律规定。二.解决方案的规定2.科索沃的治理:《解决方案》为科索沃未来的治理规定了基本框架。科索沃应是一个多族裔社会,以民主方式自行治理,并充分遵守法治以及最高水平的国际公认人权和基本自由。科索沃应通过一部宪法,在其中载入这些原则。《解决方案》并不规定整部宪法,但规定了必须纳入宪法的要素。科索沃应有权通过谈判缔结国际协定,包括有权寻求加入国际组织。3.族群权利:关于保护和促进族群权利问题,《解决方案》规定了应受保护的主要方面,包括文化、语言、教育和标志。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语应当为科索沃的两个官方语言,其他族群的语言,例如土耳其语、波斯尼亚语和罗姆语,应享有官方使用语言的地位。为了确保各族群在公共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代表,《解决方案》为主要机构规定了具体的代表机制。应继续保证科索沃的非多数族群在科索沃议会中有自己的代表。为了保护这些族群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利,《解决方案》还规定,主要法律,特别关系到各个族群的,须得到科索沃议会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各族群代表过半数票赞成方可正式通过。4.权力下放:广泛的权力下放规定是为了促进政府部门的善政、透明、效力和财政可持续性。提议特别集中于科索沃塞族的具体需要和关注,塞族人应能高度管控自己的事务。权力下放的内容除其他外包括:在科索沃塞族人占人口多数的市镇加强市政府的职权(例如二级保健和高等教育方面的职权);市政府在财务事项中广泛自主,包括能够以透明方式从塞尔维亚获取资金;就市镇之间的伙伴关系和与塞尔维亚机构之间的跨界合作做出规定;设置六个新的或大大扩展的科索沃塞族人占大多数的市镇。S/2007/168607-272225.司法制度:《解决方案》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以确保有一个一体化、独立、专业和公允的司法制度。《解决方案》规定了各种机制,以使司法制度包容所有族群,司法和检察院部门体现科索沃的多族裔特点。此外,《解决方案》还规定,在科索沃人人得享司法救助,并以此为前提。6.保护和宣扬宗教遗产和文化遗产:《解决方案》大力强调,应确保塞尔维亚东正教教会在科索沃不受限制和不受干扰地存在和活动。塞尔维亚东正教教会及其内部组织应获得科索沃政府明确承认,其财产不可侵犯,并在税收和关税方面享有优惠待遇。应在40多个主要的宗教和文化场址周围建立保护区。在不损害保护区内的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对其中的活动实行具体限制,以保障主要宗教和文化场址的和平存在和运作。北约应对一些场址提供更多的有形保护,直至军事存在决定,已经具备把保护责任移交科索沃警察部队的条件。7.回返/财产的保护:所有科索沃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者都有权做出自愿和知情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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