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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违法行为(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判断基准处罚基准3.1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轻微1.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2.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处1-3万元的罚款一般1.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20%;2.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3.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擅自航行;4.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擅自航行;5.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擅自航行处3-5万元的罚款严重1.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50%;2.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擅自航行处5-10万元的罚款3.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严重拒不停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3.3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严重涂改总吨、净吨及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3.4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事故处相当于检验费1-2倍的罚款一般造成事故处相当于检验费2-3倍的罚款严重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处以相当于检验费3-5倍的罚款3.5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轻微租借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一般冒用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严重伪造、变造、买卖证书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3.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0.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前款所称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五)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轻微出具1个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0.5万元的,处0.5-1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一般出具2个以上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0.5万元的,处1-1.5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严重出具5个以上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0.5万元的,处1.5-2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3.7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重违反1项以上规定撤销检验资格3.8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严重拒不停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3.9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严重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没收船舶3.10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严重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没收船舶3.11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0.2-1万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处以5-20万元的罚款3.12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警告,处0.1-0.5万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警告,处以0.5—2.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处以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3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轻微500总吨以下的船舶警告,处0.1-0.5万元的罚款一般501总吨以上的船舶警告,处以0.5—2.5万元的罚款严重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处以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严重责令后拒绝补办手续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02-0.1万元的罚款;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0.1-0.5万元的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0.5-2万元的罚款3.15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一般雇用2名以下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02-0.1万元的罚款;5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0.1-0.5万元的罚款;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0.5-2万元的罚款严重雇用3名以上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3.16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轻微未造成事故对个人处0.2-0.5万
本文标题:吉林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地方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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