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范例通用4篇
1/22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范例通用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范例通用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一、目前建筑安装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最近对建筑安装行业进行了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行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规模:第一有施工资质并具备一定施工规模的企业;第二有资质但没有能力施工的企业,第三没有建筑资质但从事施工工程的企业。这第三种情况就是需要挂靠有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并结算,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建筑安装行业就有一部分企业如第二种情况是给别人走户,自己从中提手续费,造成成本核算发票不全不完整等情况发生不能真实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小的工程项目,对方不要发票,企业自己又不申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收支情况。规模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按工程进度确定收入、成本、利润,工程价款已收到的还可以,对于工程价款未收到,实际工程进度已完成,依据会计制度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很难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未发现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个行业自主纳税意识较差。地2/22税有发票控制商能好些,国税的这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很大。二、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目前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普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第一验点并对施工项目进行查验,进行税种鉴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第二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督促企业自行申报,自行交税。第三通过纳税评估对企业进行亏损认定以及税源监控。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多样性,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几点个人建议:1、单独制定建筑安装汗液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单独制定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类似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文件,对如何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收入、成本、利润的方法和时间等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挂靠走户情况如何处理等。2、采取源泉控制对这一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一方面可以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时依据法定的核定利润率代征;另一方面可以由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是依据法定的核定利润率进行代扣。当然这个法定的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测算而确定。3、纳税地应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省市施工的企业一律采取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3/22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以利于管理,并能合理有效及时的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防止税款流失。三、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县建筑公司2002年在外地承包一个200多万元建筑工程项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进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营业税已在当地由总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缴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对此项目没有告知税收管理员,会计也未对此项目收入做帐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能体现该收入,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直到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现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问题。找到该单位法人,进行纳税约谈,其法人开始对此事坚决否定,在税务人员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关代扣凭据后,该法人又称想起此项目,但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情况与公司无关。(二)案例简要分析:《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4/22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此种现象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三)案例模型1、违法现象: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其经营所得没有列为企业收入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逃避纳税义务,偷漏企业所得税。2、执法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上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5/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刑事责任。(四)案例处理:1、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该建筑企业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2、补缴2002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125980元125980×10%×18%=元3、补缴2003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24万元240000×10%×18%=4320元4、征收税款滞纳金。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从—)合计550天,应缴纳滞纳金:6/22×%×550=元200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合计184天,应缴纳滞纳金:4320×%×184=元5、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企业行为为偷税行为,处不缴税款50%罚款。()×50%=元。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五)1以后工作的借鉴:税务人员要加强检查对建筑企业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在外区有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做好台帐记录,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要严格进行税务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触犯刑法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2工作中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在调查结束后进行处罚进,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7/22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体系和科学规范、合理配套、高效运转的教育培训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系统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总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的政治理论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工作为主、工学兼顾,个人申请、组织审批”的原则。第四条人事司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证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第五条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制度、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第六条总局实行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教育培训工作政策、制度、规划、计划,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8/22人。年度考核时,总局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第八条总局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人事司报送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司汇总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教育培训计划报总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第九条总局对各单位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人事司。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时间、内容、方式、评估结论、实际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第十条各部门和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来源(一)职工教育经费,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二)工会会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三)总局或各单位设立的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应当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任务举办培训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总局设立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9/22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十三条提任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人事司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参加教育培训。第十四条聘任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人事司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聘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聘任后1年内完成教育培训。聘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聘任后参加教育培训。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或相应学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接受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晋升后参加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五分之一左右的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第十七条总局实行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制度。机关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使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人员使用由总局统一印制的《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人事司负责发放和审核。第十八条参加经人事司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由主办单位、施教机构、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干部教育培训证书所记录的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职和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总局对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10/22对于未完成教育培训计划,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教练员岗位培训、运动员文化教育、直属体育院校的学历教育等工作依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3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工期长、工程跨度大、
本文标题: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范例通用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822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