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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讲授内容ClicktoaddTitle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1ClicktoaddTitle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2ClicktoaddTitle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3ClicktoaddTitle22011年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4条共12条共11条共4条共6条共6条共8条共1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八章52条第一章总则时间效力人的效力地域效力•2011年12月3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只在本国内有效。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2.安全培训(第四条)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一章总则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一章总则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第一章总则4.安全培训的原则1)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国家煤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资质等级审批颁发部门业务范围一级总局可承担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煤矿二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承担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煤矿三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说明1.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2.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10名高级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三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2.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第7、8、9条)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报省安监部门或省煤监机构进行初审•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颁发资质证书/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4.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报省安监部门或省煤监机构•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颁发资质证书/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5.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培训人员大纲制定部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总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监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第三章安全培训1.关于安全培训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第三章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2)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规定(第二十条)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第三章安全培训3.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计算机考试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考核人员考核标准制定部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总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国家煤监局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省安监部门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局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省安监分局社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级安监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省煤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企业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3.关于安全培训考核分级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1.关于培训发证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1)安全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2)煤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5)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2.关于证件有效期的规定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3.关于证件有效范围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4)培训收费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安监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四十条)第六章监督管理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3)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4)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5)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章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四章考核和发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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