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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时间:2010年7月28日上午•地点:南京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情况:发生爆炸,全城有震感•伤亡:不详•丙烯:常温下为无色无嗅稍带醋味气体。易燃,爆炸极限为2%~11%。丙烯是三大合成材料的基础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脂、异丙烯、丙酮和环氧丙烯。•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爆炸的危险•燃烧后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灭火方法:切断气源•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一、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2、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3、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峰•4、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区委书记王江河•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6、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7、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1、栖霞区区长梁建才行政记大过处分•2、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3、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吴德双行政记大过处分•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6、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行政记过处分•7、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8、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塑料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0、塑料公司经理吴义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1、南京丙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三、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在组织拆迁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下关区人民法院: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在明知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栖霞区拆迁安置科原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溧水县人民法院: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董来荣及方强峰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峰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峰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的尘土,蒋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五名被告则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上海高楼火灾58人死亡、71人受伤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改造工程遭层层违规转包分包•1、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2、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与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卫星,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3、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4、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二、不顾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监管缺失1、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2、为敢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3、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4、黄培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5、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斜撑的施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印发火灾。三、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时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1、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2、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还向他人行贿。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六项具体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提出报告•(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生产经验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三、从业人员的职责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①对劳动合同的规定•A: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治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B:生产经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2)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A、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B、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C、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文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D、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E、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F、或奖励和抚恤权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G、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从业人员的义务•①在作业过程中:•A: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服从管理•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生产经验单位的职责1.生产经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验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2.机构设置、人员配备•①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省条例)•300人一下—1人•300-1000人—3人•1000-5000人—8人•5000人以上—15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1)大于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大于1%的比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大于3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A、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在300以下的,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3.教育和培训•(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验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培训内容•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岗位安全操作技能•④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⑤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⑥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⑦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2)培训时间•1、生产经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2、其他从业人员:4小时以上•3、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24小时以上•4、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采用“四新”的人员:4小时以上•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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