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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标准1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10%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10%以上或挪作他用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10%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轻微违法行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轻微违法行为发现一般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轻微违法行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下进行生产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上1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轻微违法行为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强行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轻微违法行为隐瞒一般事故隐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重大安全问题错误判断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轻微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轻微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按本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轻微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不健全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能够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较重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轻微违法行为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齐全,但维护和保养不正常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足,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4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签订1人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签订2人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签订3人以上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签订1人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签订2人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签订3人以上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羁束性条款。6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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