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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管理知识第7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讲:宋晓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2页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大纲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事故调查技术和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与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第5页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或急性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特别重大事故≥30≥100≥10000重大事故10~2950~995000~9999较大事故3~910~491000~4999一般事故3101000事故等级划分方法: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的分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事故原因分析要考虑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等。按照伤害程度分类:•损失工作日1d≤轻伤<105d•损失工作日105d≤重伤<6000d•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d•(2007)6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B)四个等级。A.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B.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C.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2009)6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C)个等级。A.二B.三C.四D.五•(2009)6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主要依据是人员伤亡或(A)。A、直接经济损失B、间接经济损失C、社会影响范围D、环境破坏程度•(2009)1、某地2009年上半年发生了四起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别如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其中属于较大事故的是(D)。A、2名员工死亡,6名员工重伤B、8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C、2名员工死亡,5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D、20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一、事故上报时限及部门•(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白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2009)68、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D)报告。A、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C、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09)6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5.已经采取的措施。第20页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三、事故的应急处置第21页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2007)59.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2008)5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B)小时。A.1B.2C.3D.4•(2009)6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C)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A.10B.15C.30D.60•(二)调查程序•《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摘录如下:•①成立事故调查小组;②事故的现场处理;③物证搜集;④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⑤证人材料搜集;⑥现场摄影;⑦事故图绘制;⑧事故原因分析;⑨事故调查报告编写;⑩事故调查结案归档。•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①查清事故发生经过。②找出事故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③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4、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一、事故调查的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③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几个补充问题:•1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2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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