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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及低压电气装置安装、检验与应用新技术研讨班讲座报告人:全国高校电气工程教育专委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博士、教授东南大学、江苏大学硕士生导师盐城工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教授胡国文2008年4月主讲内容1、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及有关规定、要求与措施;2、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与建筑防火、防雷、节能设计等相关规范的协调与衔接及执行中的疑难热点争议问题与对策;3、新、旧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摘录内容与新修订内容的协调及案例分析;4、民用建筑电气装置安装、检验与应用新技术;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深度规定及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法;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典型案例剖析与经验交流。1、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及有关规定、要求与措施1.1主要技术内容1供配电系统(电源及10、35kV供电系统)2配变电所3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4自备应急电源5低压配电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常用设备电气装置8电气照明9民用建筑物防雷10接地及安全11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12安全技术防范13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14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5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7计算机网络系统18通信网络系统19综合布线系统20电磁兼容2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2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3住宅(小区)电气设计附录:体育馆(场)照明的测量方法、民用建筑物防雷、接地及安全、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1.2有关规定、要求与措施1)本规范的有关规定(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电气设计。(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适应。(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各项节能措施,推广应用节能型设备,降低电能消耗。(4)应选择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要求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2、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与建筑防火、防雷、节能设计等相关规范的协调与衔接及执行中的疑难热点争议问题与对策2.1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与建筑防火、防雷、节能设计等相关规范的协调与衔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首先应优先执行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而当建筑防火、防雷、节能设计等相关专项规范标准高于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时,应执行相关专项规范的高标准。2.2执行中的疑难热点争议问题与对策1)电缆、电线及母线槽的防火设计任何民用建筑和内部装修本身的不燃化是有局限性的,而电能分布在民用建筑物内、外各个部分。尽管消防部门年年都强调加强防火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但任何完善的防火管理都不可能使电气引发火灾的几率为零。电气火灾的危害案例最多的还是线路,如电缆、电线(包括母线槽)等配电线路。近年来,因电缆、电线、母线槽着火延燃酿成的重大火灾,国内外时有发生,已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民用建筑物特别是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除认真考虑建筑物及装修材料的不燃化外,电气设备、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各类电缆、电线、母线槽更需要采取阻燃化、难燃化和不燃化的措施。(1)采用阻燃型电缆、电线具有阻燃性能的PVC绝缘和护套电缆、电线,耐温有70℃、90℃、105℃之分,阻燃特性氧指数为32级以上。阻燃型电缆、电线不易着火或是着火后不延燃,离开火源可以自熄。但用阻燃材料作导体的绝缘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仅适用于有阻燃要求的场所。耐温105℃绝缘导线也称作耐热线,用于温度较高的场所。日本JISK7201标准中规定了按测得的氧指数对材料难燃性进行判定的等级:材料难燃性进行判定表;难燃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材料氧指数3027~3024~2721~2421。(2)采用铜护套、氧化镁粉绝缘铜芯不燃电缆(3)采用密集型插接式母线槽2)配电线路应采用电气防火保护(1)配电线路应设过负荷保护(2)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3、新、旧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摘录内容与新修订内容的协调及案例分析3.1新修订内容情况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修订后的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3.2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3.3新、旧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摘录内容对照与新修订内容的协调1、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目录内容(如前)2、旧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摘录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3供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7室外线路8低压配电9室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1电气照明12建筑物防雷13电力设备防雷14接地及安全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6闭路应用电视17声、像节目制作18呼应(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9电话20通信线路21有线广播22扩声与同声传译23仪表自控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5公共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附录附加说明条文说明(另册)本规范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3、新规范重点内容摘录对照与新修订内容的协调3.2.4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与其有关的空调负荷为一级负荷。3.2.5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3.2.6表3.2.2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一级负荷。3.2.7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3.2.8多层住宅的电梯电力为三级负荷。3.2.9对负荷等级没有具体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2.10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10kV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10kV或35kV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信负荷时,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EPS作为备用电源。2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2.11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2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3不间断电源UPS或EPS。3.3.1一般原则7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当难以从地区电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同该单位协商落实后取得第二电源。8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9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10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较为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10kV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3.2.12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内的供电。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内的供电。3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3.2.1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3.2.14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3.3电源及10、35kV供配电系统3.3.2大型民用建筑10、35kV配电1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2)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3)大型建筑群。2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2节。3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4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510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或树干式。3.3.3居住区10kV配电,按本规范第24章有关规定执行。3.4.2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宜以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35kV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供电电压等级尚应满足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3.4.3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30/400V。3.4.4采用电制冷的空调冷冻机组等大容量用电设备的电压应视负荷大小及供电电源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电动机为±5%。2电梯电动机为±7%。3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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