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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管理病人安全与安全管理•病人安全: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或预防病人不良的结果或伤害,包括预防错误、偏差与意外。病人安全是医疗护理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安全:一般是指病人在接受护理的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从广义的角度和现代护理管理的发展看,护理安全还包括护士的执业安全,即在执业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与限度以外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和损害。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病人的身心健康,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科学、及时、有效的控制。医疗不良事件及其相关概念•医疗不良事件:是指非有意的伤害或并发症导致病人出院时的失能、死亡或住院时间延长。它是由医疗卫生处置而非病人的疾病过程所导致的。失能被定义为持续一段时间的功能障碍、永久性伤残或发生死亡的情况。医疗护理不良事件又分为可预防性与不可预防性两类。所谓可预防性的医疗不良事件是指按照现有的方法及知识,正确执行即可避免发生的特定伤害,却仍然因为失误而造成的不良事件。而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包括预期中的不良后果或药物过敏反应等。医疗错误医疗错误有两种类型。一是指执行错误,未正确地执行原定的医疗计划;二是指计划错误,采取不正确的医疗计划去治疗病人。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凡是与专业医疗行为、健康护理、程序与系统相关的因素,发生可预防的药物使用不当或病人伤害的事件,可能发生在开处方的时候,或医嘱的转录、药品的标签、包装与命名,药品的调剂、分送、给药,病人教育,监管与使用过程。护理相关病人安全事件的类型事件类型次数(占所报告事件的百分比)例子(实例)1、用药错误(剂量、病人、药物等)32(22.6)医嘱为生理盐水+抗生素;护士摆药成了葡萄糖盐水;另一护士加药时未核对,将抗生素加至葡萄糖盐水中。2、输液肿胀或出血26(18.3)输液渗漏,局部肿胀5厘米;留置针肝素帽上插了两个头皮针,距离很近,形成一个洞口,血液漏出。3、护理操作不当12(8.5)护士为术前病人上胃管,胃管未达到胃内。术中医生给予纠正。4、导管问题11(7.7)病人经胃管行肠内营养。病人上厕所,护士分离螺旋胃管与肠内管,未进行冲洗。营养剂很粘稠,堵管。重新置管。5、标本留取或报告单问题7(4.9)医嘱抽血检查,护士错试管给病人抽血,血液凝固,无法检验,重新抽血一次。(做其它检验的试管)6、氧气使用问题7(4.9)病人自行开高氧气流量开关,偷偷高浓度吸氧(内、外、妇、儿注意吸氧量、时间、方式、病人接受量。)事件类型次数(占所报告事件的百分比)例子(实例)7、病人跌到/跌到预防不足6(4.2)消化道出血病人病情稳定,夜间起床小便,喊陪伴家属,家属未醒;病人自行起床摔倒;极度衰竭病人,未加床档。8、护理仪器/装置6(4.2)病房加床收病人;独臂病人用手撑起身体时,床板断裂;晚期癌症病人心理负担重,有压疮的危险,不愿翻身;手术中使用电刀、负极板;理疗灯具;轮椅、救护车上架固定;冰帽;热水袋;热水瓶。9、皮肤损伤(包括压疮)5(3.5)晚期癌症病人心理负担重,有压疮的危险,不愿翻身。10、护理记录3(2.1)护士将病人体温38.3℃画成37.3℃11、输液反应2(1.4)病人输注氨基酸和脂肪乳时,突发寒战、高热。事件类型次数(占所报告事件的百分比)例子(实例)12、病人评估2(1.4)昏迷病人压疮风险评分为14分,实际为7分(分数越低,发生压疮的可能性越大)13、其他22(16.2)房间空气消毒时,护士未要求病人离开,也未讲对人体有害。病人家属发现消毒机上注明要在无人条件下使用。护理与病人安全护理人员在病人安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因素•1、护理人员目前是医疗卫生行业最庞大的队伍。在美国,护理人员占医院工作人员的48.8%,在中国占30.8%。•2、护理人员是病人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就诊时最先遇到的医务人员。•3、护理人员承担着观察病人、急救病人的角色。•4、护理人员在病人床边的时间最多。•5、护理人员与其他医务人员联系,协调着病人护理。加强病人安全管理的思路•要保障病人安全,涉及政府部门与医院管理的各级领导和人员,涉及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也涉及病人本身。从护理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用法的能力,使护理人员能够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病人安全事件报告系统,改进流程和制度,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强化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防范差错事故、保障病人安全的重要策略。要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使护理人员能够严格遵照法规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护理教育和科研、护理管理中严格执行法规,维护病人的权利,保障病人的安全,从而也保障护理人员自身的利益。•建立先进安全文化与事件报告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管理的理念和策略也在不断更新、不断丰富。现代安全管理更强调建立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非惩罚性医疗护理不良事件自愿报告系统,对所报告的事件进行根本原因的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样错误的再次发生。病人权利及其维护•生命健康权•一、定义:生命权是指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病人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病人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病人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病人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急救救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规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责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三、权利维护生命健康权是每个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医务人员应该在职责范围内,按专业标准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以尽量大可能地促进病人的康复。医务人员在任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范差错事故的发生,避免给病人的健康带来损害,减少病人生命安全的威胁。医疗权•一、定义:医疗权是指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广义的医疗权包括了护理权。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额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病人尤其是急诊病人有得到及时医疗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三、权利维护•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但要到达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因此,在目前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下,病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适宜的医疗权医疗自主权•一、定义:自主权是指病人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二、相关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病人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病人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或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病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护理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病人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病人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有权决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治疗或护理措施,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医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另外,当病人无法实施或不具条件实施自主权时由法定代理人代行病人的决定。一位具有自主能力的病人应包含以下几种处理事情的能力:了解、推理、熟虑,及自主选择。所以对于不具备这些能力的病人,他的自主权必须由家属或代理人代行。凡意识不清楚(如昏迷、幻觉),不具备思考能力(如低潮、激动、智障、精神病、老年痴呆),或不具备法定地位(未成年人、被剥夺权利的罪犯)都必须由适当的人代行。知情同意权•一、概述•1、定义: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病人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3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决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利,是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2、知情同意的主体:知情同意的主体有下列3种情形。第一是病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法律上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有同意的能力。第二是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第三是委托代理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知情同意的形式:知情同意具有不同的形式,包括暗示性同意、口头同意和书面同意等形式。暗示性同意是指一般的非侵入性护理操作有病人的配合就足够了,例如当病人看见护士拿着血压计走过来时,卷起衣袖以便测量血压
本文标题:护理安全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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