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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第一章隐患确认及处罚标准1、以下人员检查问题由安全监察科进行复查,具体为:沁秀公司有关部室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检查人员、矿领导、科室各级管理人员、小班安检工。其余人员检查三定由本单位复查。2、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上井后,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填写三定表,每次隐患条数不得少于三条(文明生产类隐患不计数)。安全监察科隐患组负责落实隐患分类、登记及考核。3、每天中午14:00和调度会结束后,各单位要到安全监察科落实隐患,签字认可。对上级单位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情况通知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落实隐患。各单位值班人员将隐患落实到班组、个人,积极组织整改。4、凡属于本业务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或者属于本区队文明生产责任区(统一按照生产调度室下发的“各单位文明生产责任区”执行)内存在的隐患,相关业务科室或区队必须无条件认可,并在定案表(或隐患通知单)上签字,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对于确实属于本业务或本责任区范围内的隐患,无理取闹,拒绝签字认可的,除对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并对单位正职和当日值班干部株连处罚300-500元。5、出现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坪-2-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较大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6、出现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坪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一般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7、出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2分。8、出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0.2分。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10、重大隐患10.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10.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采区内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10.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企业技术标准的;10.4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10.5采区未形成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3-统、开采不规则煤块段和煤柱的通风系统不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而生产的;10.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10.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10.8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10.9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0.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10.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10.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10.1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0.14专用排瓦斯巷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专用回风巷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设置的;10.15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10.16主要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的;10.17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4-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10.1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无突出威胁区域都要探放水)10.1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10.2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10.21矿井未实现双回供电的;10.2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人车等未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的;10.23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10.2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10.25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10.26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10.27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10.2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及时汇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10.2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5-10.3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0.31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其它煤矿有风流漏入或者漏出现象的;10.32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与外界其它煤矿无计划贯通、计划内贯通无可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严格执行的;10.33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的或核定后超产的;10.3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0.3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10.36未实行壁式开采的或以掘代采的;10.37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10.3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10.39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10.40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边界其它煤矿贯通后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10.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10.42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10.43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6-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10.44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10.45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采掘作业的;10.46井下烧焊无专项措施的;10.47盘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等地点未实行独立通风的;10.4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0.49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10.5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10.51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11、较大隐患11.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11.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1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11.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1.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7-11.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11.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11.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11.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1.11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1.12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11.1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1.1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1.15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1.16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11.17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11.18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11.1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8-11.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11.2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11.22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11.23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11.2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11.25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11.26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11.2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11.28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11.2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1.30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11.31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11.32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11.33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11.3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9-11.3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11.36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1.37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12、严重事故隐患12.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12.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12.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12.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12.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12.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12.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12.8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12.9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12.10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采掘12.1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12.12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12.13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10-12.14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12.15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机电12.16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12.17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12.18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12.19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12.20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12.21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12.22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12.23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12.24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12.25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12.2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12.27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12.28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12.29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12.30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12.31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12.32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12.33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11-靠;12.34主通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12.35主通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12.36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12.37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12.38主通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检修;12.39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12.40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12.41空压机出水温度超过摄氏40度;12.42空压机自动断水报警停机保护失灵;12.43空压机润滑油断油保护不起作用;12.44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12.45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12.46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12.47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12.48提升绞车钢丝绳出
本文标题:新修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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