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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T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7258—2004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specificationsfor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7258—2004目次前言....…………………………………………………………........................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整车.........……………………………….…………………….........................55发动机..........……………………………….……………………....................86转向系...............………………………….…………………………...............97制动系...............………………………….……………………………...........9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159行驶系.............………………………………..……………………...............1710传动系............……………………………..………………………..............1811车身...................…………………………….………………………...........1912安全防护装置..…………………………….………………………............20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2314机动车环保要求..……………………………………………………….......23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24附录B(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附录C(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24附录D(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附录E(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附录F(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附录G(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参考文献............……………………………………………………….............31GB7258—200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2、在“4.1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9、在“8.5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2、在“11.6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14、在“14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GB7258—2004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6m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7.12.4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12.1.1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4.1.2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4.1.2和4.1.3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7、8.5.5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87、GB7258—1997。GB7258—2004引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GB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GB7258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GB7258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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