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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主讲人:石连海近年来学生安全事故概况根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数231人,伤病4655人,失踪37人。2005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数178人,伤病1089人。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5.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6.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上面的统计,把学校内安全事故划分为12种类型:1.教育教学活动安全2.交通安全3.教学设施安全4.消防安全5.饮食卫生安全6.实验课安全7.学生集会中的安全8.校园暴力侵害9.门卫安全10.自然灾害11.寄宿学生安全12.校园周边安全第一节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一、教师体罚学生甲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数名同学在学校的国旗台上玩耍,不慎将学生乙推到国旗台下,致使其右手骨折。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将学生甲叫到教室外的走廊上询问情况,一气之下,给了学生甲两个耳光,并使劲往其腿部踢了两脚,致使学生甲两只耳朵疼痛不已,腿部出现红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预防与对策小学生活泼好动,有时控制不住自己,作为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严禁体罚。小学生处于身体发育期,对于成年人的推搡很容易受伤,教师应当有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的意识。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法治观念教育。增强教师的法治意识,依法执教。二、学生之间的伤害江西某小学,学生小文到操场活动。当时六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小文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过错。预防与对策学校要完善教学设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校也要加强课间安全管理。三、课间活动安全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案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预防与对策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会自我保护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某日,被告王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被告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之后,被告王瑛及校方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评析承担责任的依据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学校应承担责任。预防与对策教师不应当让未成年人为自己或者是为学校作具有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事情。五、教师精神疾病伤害学生案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一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评析学校领导怎么会让“问题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李恒毅事件”折射出教师压力过大。《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预防与对策不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加强师德与法治教育。第二节交通安全儿童放学途中遇车祸身亡赔偿案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但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同时向肇事司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于是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预防与对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学校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校。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黑龙江双城市黑校车伤害案一辆拉载学生的车辆在距离哈尔滨市50公里左右的双城市周家镇发生车祸。已经确认有8名学生死亡,重伤9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预防与对策学校不雇黑校车学生不坐黑校车第三节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丰镇、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2005年,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的事故,在事故当中有8个学生死亡,6男2女,27人受伤住院。分析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不稳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发生了踩踏事故。惟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预防与对策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1)校长负责制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2)教师参与另外,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他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第四节消防安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小学火灾2002年,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起火房屋为土木结构旧房,过火较快,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2时30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9名学生。大火将住在该校同一宿舍内的8名男生烧死,烧毁面积约330平方米的教室4间,学生宿舍7间。分析该校违反寻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会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该校在无住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亦未采取足以保障学生安全的相关措施;该校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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