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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安监管规〔2009〕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监局:为适应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各区安监局审批、发放及管理的需要,我局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武安监管〔2006〕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二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二○○九年六月十二日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称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做好武汉地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化品经营及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化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化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化品。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销售或者在国家、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第五条市安监局对中央、省属在汉、市属单位、汽车加气(天然气)站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的危化品批发零售单位、储存单位、油漆门点、工业气体充装单位实施经营许可(乙种)。各区安监局受市安监局委托,对辖区内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单位实施经营许可(乙种)。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年4月10日第6号)等规定。(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从事批发业务经营的单位,还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化品仓库(自有或租用),不得将危化品存放在业务场所。第八条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明确承诺没有也不租赁危化品仓库,不得从事危化品实物经营。第九条从事零售业务经营的单位,只许经营除剧毒化学品、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储存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市场租用的门面不小于20平方米。3、店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4、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中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条件。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第十一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下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及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允许使用意见,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意见。租用场地、设施经营的还应提交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租赁合同。(四)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五)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八)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中央、省属在汉、市属单位及汽车加气(天然气)站的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交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申请及相关申报资料。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同时抄送属地的区安监局;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委托区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安监局提出办证申请,区安监局审查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以市安监局的名义审批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并按市安监局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市安监局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设立窗口,受理所在区经营单位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若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化品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逾期未换证的,原证作废,经营单位不得再从事危化品经营。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化品经营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向许可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换证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安全评价报告(由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需经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经专业培训取得的有效合格证书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编写并附演习记录。(八)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设备应有气象部门出具的有效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压缩气体充装单位应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压缩气体充装资格证。(九)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危化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一)在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四)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中央、省属在汉、市属单位及汽车加气(天然气)站的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同时抄送属地的区安监局;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委托区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区安监局审查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以市安监局的名义审批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并按市安监局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市安监局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设立窗口,受理所在区经营单位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不予换证的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委托区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注册资金等,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安监局申办变更手续。区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发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注册资金等,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申办变更手续。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抄送属地的区安监局。第二十四条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禁止一证多点使用和无证经营。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在厂区范围内销售自产的危化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本厂产品以外的危化品或外设销售网点,应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市、区安监局要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要求做好监管工作:(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二)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做好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完成有关经营许可的信息上报工作。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市、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1日止。原《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武安监管[2006]51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填写说明附件下载:附件发布时间:2009-06-17
本文标题: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武汉市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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