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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沿革1.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得破坏和“左”的思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破坏和影响,安全事故发生率经历了五次大的起伏。(判断)2.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自1998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判断)3.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年,11月24日国务院以第393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正式设施。(选择、判断)4.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在存在诸多问题的同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有了很大的变化,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我们展望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趋势。(判断)5.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这一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也是后三个阶段的发展基础;第二阶段是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它既是前一个阶段的反思,也是后两个阶段的科学发展的前提;第三阶段是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它是前两个阶段的科学思考,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理念形成的必然结果;现在已进入第四个阶段,这就是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理论发展必将开创崭新的一页。6.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多选、单选)7.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1)是管理主体即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即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8.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只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9.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确立了“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10.(生产安全的主体与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13项内容:(见P13了解一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2.2004年1月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13.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地管理运动。一个有效地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5.“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四不放过缺一不可。生产安全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16.总结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很多,归纳起来有三项基本措施,俗称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有利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7.在法规、标准、安全制度方面,体现在面向全民的安全建设开始起步,面向行业的,企业的安全法规,标准、制度、操作规程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安全宣传方面,一个社会化的安全宣传网正在形成,出现了一些面向大众、宣传安全光荣、安全就是效益的作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哲学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安全文化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安全文化。18.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规定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19.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5)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20.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率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2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2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3.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24.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5.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规定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法律规定。26.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果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7.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8.民事责任了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9.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3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此规定,建设部陆续出台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相应规定和管理办法。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2.《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只是他人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管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一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一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再延长暂扣期30日至62日得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2,为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3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2,为按照规定建立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3,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4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1.《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地;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42.《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1,依法不予延期的;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44.力的三要素:实践表明,力对物体的效应(包括外效应和内效应)。取决于力的大小、力的方向、力的作用点三要素。45.作用和反作用定律:两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沿同一直线,并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46.轴向拉伸与压缩:凡是作用线与杆的轴线重合的外力(或外力的合力)称为轴向外力。在轴向外力作用下杆间伸长,称为轴向拉伸,如杆件缩短,称为轴向压缩。47.构件扭转时受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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