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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导则(2006年5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本导则所称木材加工系指通过刀具破坏木材纤维之间的联系,从而改变木料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工艺过程;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以原木、次小薪材及其它木质纤维等为原材料的初次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方木、中(高)密度板、胶合板、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等。第二章厂址选择第三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第四条木材加工企业的选址,在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选在城镇边缘,且地处该地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位于窝风地段。一般情况下,居住区、交通运输和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五条厂址应处于交通便利,同时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2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厂区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离,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下表1-4的规定:表1木材加工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3表2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3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产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变压器总油量防火间距(m)(t)建筑物、堆场名称5-1010-505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25三级202530四级2530354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表4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个堆名称场的总储量一、二级三级四级木材(m3)50~10001015201001~1000015202510001~25000202530第七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5(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第三章厂区布置第八条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包括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应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管理区、生活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第九条旋切机、削片机、木磨机、吸尘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与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厂房等单独分开布置。第十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下表5-8的规定:表5木材加工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生产耐火最多允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6类别等级许层数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丙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0三级230002000————表6木材加工企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储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程库房多层库房高层库房库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每座库房防火墙间防火墙间丙一、二级不限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三级321007001200400------------7表7木材加工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8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变压器总油量防火间距(m)(t)建筑物、堆场名称5-1010-50508注:a、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燃煤锅炉房可为三级耐火等级;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木材原材料及产品库房可设在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分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6的规定。c、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防火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d、木材加工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一个。e、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厂房及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三级1520259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f、设在木材原材料或成品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应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处、部)长、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要与下属部门及生产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第十二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生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要覆盖车间、班组,形成整体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0(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四)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六)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十一)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管理制度;(十二)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应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如:旋(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压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锅炉操作规程等。第十四条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11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四)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述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第十五条采取其它相应的生产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二)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三)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五)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六)按照规定,定期为职工进行身体体检;12(七)应当对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1、建立危险源台帐;2、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十六条厂区、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第十七条木材露天堆场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堆场的总储量超过5000m3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木材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第十八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第十九条木材加工企业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13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第二十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五)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铺时应铺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铺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铺设在电缆井沟内。表9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一次灭火用水量建筑物体积≤1500150130015001-20001-5000014(L/S)耐火建筑物等级名称及类别-3000-50002000050000一、二级厂房丙101520253040库房丙151525253545三级厂房或库房丙152
本文标题: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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