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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86玩具安全SafetyoftoysU1986-08-13发布1987-02-01实施国家标准局批准目录第一篇机械和物理性能1范围2应用领域3技术要求4试验方法5包装6标志和使用说明第二篇易燃性能7范围8应用领域9技术要求10试验方法第三篇化学性能11范围12应用领域13技术要求14试验方法15包装16标志和使用说明附录A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美国CFR1500.49)附录B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美国CFR1500.48)附录C极其易燃和易燃固体的试验(美国CFR1500.44)附录D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SO38561----1984)附录E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二部分锑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若丹明B分光光度法(ISO38562----1984)附录F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三部分钡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发射光谱法(ISO38563----1984)附录G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SO38564----1984)附录H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五部分液体色漆粉末型漆的颜料部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二笨卡巴胺分光光度法(ISO38565----1984)附录I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ISO38567----1984)前言一般来说,玩具是为特定年龄组的儿童设计和制造的,其特点与儿童的年龄和发育阶段有关。玩具的使用以一定的适应能力为前提。除某些玩具固有的和显而易见的危险外(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纫玩具中的尖针等),只要是按预定的方式使用玩具,它们对于预定供其玩耍的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来说是不会有任何危险的。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儿童使用了不适宜于他们的玩具或玩具的使用不符合设计目的而造成的。因此,在选择玩具和游戏时要小心谨慎,要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的智力、体力的发展和性格。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就可解除父母和教育者在儿童使用玩具时照料他们的责任。为适应新玩具的各项要求,已考虑到安全装置能经得起一定的磨损和撕拉,这样照料儿童的人员可以放心,放手让儿童使用玩具。总之,玩具不应破裂和产生本标准所禁止的危险。第一篇机械和物理性能1范围这部分标准提出了制造玩具时,所必须考虑的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保证使用者按指定方式使用玩具时的安全。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儿童来说是不明显的危险,但不包括那些对儿童或照料儿童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固有的危险。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排除制造厂、进口商和零售商符合有关国家法定的规则。2应用领域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儿童年龄以14岁为限,同时还包括对预定供3岁以下和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特殊要求。这部分包括下述所有玩具:a.专为儿童设计的机动玩具、科学玩具、手工玩具(如简易建造模型、成套木工或其他手工工具);b.公园使用的玩具(如秋千)、玩具运动器材(如玩具网球拍)。下列用品不受本标准的制约:a.赛璐珞乒乓球;b.圣诞节装饰品;c.集体使用于运动场,或个别用于训练项目的运动器材;d.游乐场上集体使用的器材;e.可用于深水的水上器材;f.足以承受儿童的充气或其他的小艇;g.压缩空气武器;h.烟火具;i.内燃机车辆;j.比例模型;k.投石器的弹弓;l.射击用空中飞靶子;m.鞍座高度大于635mm的自行车。本标准适用于首次出售的玩具,如果是由儿童组装的玩具,这些要求适用于组装零件;如果是由成年人组装的玩具,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装后的玩具。3技术要求3.1材料3.1.1软性塑料薄膜无任何衬里的软性薄膜(例如用作围裙的),当面积大于100mm×100mm时,其厚度不得小于0.038mm。3.1.2木材木材外观不得有任何蛀孔,任何木节不应松动。树皮只能用于民间玩具(即供装饰用的)。此要求不适用于软木。木制玩具的表面和边缘不应粗糙到当与皮肤摩擦时能造成伤害的危险程度。3.1.3玻璃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觉得玩具结构中,不应含有玻璃。但摇动声响玩具中的小珠,实芯玻璃眼睛和弹子可例外。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结构中,只有对其功能来说必不可少时方可采用玻璃(如光学玩具)。成套科学玩具和比例模型玩具可含有小玻璃容器,凡用于加热的容器,必须采用硼硅酸盐玻璃。在使用玻璃处,其边缘要磨钝,必要时要加以保护,但显微镜的载玻片和盖玻片例外。3.1.4填充料必须采用全新或经消毒的填充料。软性填充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和碎木片、碎玻璃或碎塑料等,并且不得含有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和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尺寸小于或等于3mm的颗粒填充物,应将其包裹在内胆中,而不得直接装入玩具外壳内。3.2结构3.2.1一般要求3.2.1.1边缘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在设计时应减少伤害危险。对厚度小于0.5mm的金属片可触及边缘,应采用下述方法:a.可将边缘折叠、卷边或卷曲(如图1);b.边缘可用塑料层加以防护;c.边缘可涂漆。除了小于0.5mm的金属薄片外,金属和塑料玩具的边缘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无可触及的锐利边缘,供3岁至8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锐边,则应没有告诫标记。金属和玻璃的锐利边缘,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FR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金属或玻璃润例边缘测试技术要求》进行检验(见附录A)。3.2.1.2搭接当金属薄片相邻表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7mm时,金属片的边缘应符合3.2.1.1的规定。3.2.1.3紧固件制造玩具所用的钉、螺钉和类似紧固件,其尖端不应可触及部分不得有毛刺。沉头螺钉的头部不得突出于成品外表面,平头或圆头木螺钉功能应有适当的沉孔。如果将玩具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无论是试验前还是试验后,均应符合上述要求。3.2.1.4尖端和金属丝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能触及的危险尖端。所谓“危险尖端"是指儿童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刺伤和划破儿童皮肤的尖端。尖端试验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FR1500.48《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进行(见附录B)。供3岁至8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尖端,则应设有其他告诫标记。构成玩具部件的金属丝,若容易变得可能触及,则应具有圆的、钝的或其他保护的端部。可能被儿童弯曲的金属丝按4.1试验时不得折断。3.2.1.5管件和类似刚性元件突出于玩具主体的管、棒、杆或其他类似的刚性元件,凡按照其结构、直径、长度来看,啊玩具处于静止状态而可能伤害跌倒在该玩具上的儿童时,都应加以保护。若保护装置由可分离元件组成,则按4.2试验时,该元件不得脱落。3.2.1.6折叠机构为防止挤轧造成的伤害,凡有机械驱动的滑动件或折叠件玩具及用来支承2.5kg以上质量的具有滑动件或折叠件的玩具,均应设安全装置。3.2.1.7铰链若玩具的两个部分是用一个或几个铰链连接(带有门或盖的玩具),而且装配好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则其结构应为不论门或盖处在什么位置,这一间隙都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对活动部分重量小于225g的玩具,不作规定。3.2.1.8传动机构构成玩具整体一部分的传动机构(例如无论是电动、惯性还是发条传动的齿轮、皮带、发条机构,但不包括组装玩具的部件,或属于3.2.2.7.1的玩具)则应加以遮闭,以使儿童不能触及容易挤轧儿童的手指或伤害儿童的运动部分。具有这种机构的玩具按4.3进行试验时,此机构不得外露。发条钥匙或启动手柄外形尺寸应使它们与玩具主体之间的净间隙小于2mm或大于12mm。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其机械机构中采用直径小于1.5mm的启动弦绳,该机构的回弹力不得大于4.5N。3.2.1.9弹簧使用玩具时能夹住儿童手指的弹簧,均应予以防护。盘簧在放松状态时,如相邻两圈的间隙大于3mm时,应予以防护。螺旋拉簧,在40N的张力下,其相邻二圈的间隙若大于3mm,应予以防护。3.2.2适用于某种玩具的要求3.2.2.1小玩具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的尺寸,应使其不得容入图3所示的Ф31.75mm×57.15mm的斜截正圆筒。图33.2.2.2不可拆卸的元件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元件如由玻璃、金属、木头或其他硬性材料制成,这些元件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之一:a.嵌入玩具内,使儿童无法用牙齿或手指将其拉出。b.固定在玩具上,使其承受下述作用力时,不会分离或松动。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小于或等于6mm时,作用力为50N;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大于6mm时,作用力为90N。c.软体玩具(娃娃、动物等)视为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3.2.2.3预定置入口中的玩具预定置入口中的玩具(如哨子)中的簧片、小球及类似元件,若能容入Ф31.75mm×57.15mm的斜截圆筒(如图3),这些玩具的结构应使得在吹口上施加0.1bar(1bar=1×105Pa)吸力时,上述元件即使脱开,也不能从玩具中落出。3.2.2.4预定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中用的玩具预定用绳索系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上的玩具,其绳索的自由长度不得大于300mm,如绳索连接呈环形,则环的周长不得大于350mm,自由松紧带若以25N的力拉伸时,长度不得大于300mm。上述要求不适于两端固定在摇篮、小床和童车两边的玩具松紧带。这类松紧带在25N的拉力下,其长度应小于750mm,且不得超过松弛长度的40%。3.2.2.5拖拉玩具拖拉玩具所用的绳索,其长度大于300mm时,不得有活结或易于形成活结的扣件。此外,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这类玩具,不得使用细于1.5mm的绳索。3.2.2.6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应使儿童能从内部开启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处不得装有自动锁紧装置。当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时,应保证有二面或二面以上的通风。3.2.2.7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3.2.2.7.1能承载儿童体重和由儿童驱动的玩具(例如脚踏车、滑行车、汽车)应符合下述要求:a.鞍座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30mm的玩具,按4.4和4.5试验时,不应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b.鞍座高度大于330mm的玩具,按4.6进行试验时,不应翻倒,此要求不适用于两轮成直线的玩具(如双轮踏板车);c.具有飞轮的机械驱动玩具,应装有制动装置应使得按4.7试验时,玩具没有移动;d.任何传动链应予以防护;e.任何由踏脚板直接驱动的轮子,其轮辐应为实体结构,但允许有宽度小于5mm的槽或孔;f.车轮与玩具主体或其他部分(如挡泥板)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者大于12mm。3.2.2.7.2除秋千外,预定能承载儿童重量,但并非由儿童驱动的玩具(如摇马、公园滑梯)都应符合下述规定:a.当玩具按4.4试验时,不应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b.当玩具按4.6试验时,不应翻倒,但带有固定于地面装置的玩具无此要求;c.室外玩具若其内部容易积水,应有能经常排除积水的手段。3.2.2.7.3秋千应符合下述要求:a.当秋千按4.8试验时不得损坏,并仍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b.吊钩的盘绕角应至少为540度,悬挂装置(如绳子、链条)的最小平均直径为10mm;c.为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下,应设有下述安全装置:保护栏杆高度位于200~300mm之间,或设有将儿童缚紧在座位上的装置。3.2.2.8静止的重玩具质量大于5kg,且高度在760mm以上的置放在地面上但非承载儿童重量的静止玩具按4.9试验时,不得翻倒。3.2.2.9含有热源的玩具涂有清漆或类似材料的热源玩具,连续使用时不得起火。3.2.2.9.1一般玩具a.玩具当玩具按4
本文标题:玩具安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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