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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STMF963-96a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物理和机械性能摘要初版于Jan20,1999第一次修订于June28,1999第二次修订于March28,2000Preparedby:IntertekTestingServices此译文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ASTMF963-96a原文为准术语3.1本标准指定用语描述3.1.1可触性一能被在16CFR1500.48及16CFR1500.49规定的探头接触的任何玩具部分。探头的使用方法见16CFR1500.45(C).可触性探头的说明见图1。3.1.1.1讨论一为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提供了两个尺寸不同的探头。3.1.2艺术材料一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装商出售或提供的,适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视觉艺术或图画艺术作品的任何阶段使用的物品。该定义包括艺术品组成部件在内的物品,例如:油漆,油画布,墨水,蜡笔,粉笔,焊料,焊条,焊剂,纸,粘土,石头,线,布及照相胶片.还包括与最终艺术品制作紧密相关的物品,例如:刷子,刷净器,溶剂,陶瓷炉,丝网印刷,模具,模具制造材料及摄影用的显影剂。3.1.3球—指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反弹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件。术语“球”包括任何通过绳.橡皮筋或类似绳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形.椭圆物件。术语“球”还包括设计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个面连接成一个圆球卵形或椭圆形的多边物体。术语“球”不包括永久性密封于弹子机.迷宫和类似外部容器内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据16CFR1500.53测试时,球不能从外部容器取走,则属于永久密封。3.1.4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边缘或结合处出现的粗糙部分。3.1.5绳索—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1.6卷曲边缘一邻近边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与底片形式小于90°角的边,如图2所示。3.1.7发射装置一释放并推进一个弹射物的无生命系统。3.1.8危险边缘一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危险的可接触边缘。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属和玻璃边缘如不能通过16CFR1500.49规定的锐边试验,则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非金属和玻璃的其他边缘在通常使用条件下经接触为锐利时,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3.1.9弹性一在以不低于20in(510mm)/min。的测试速度被拉长至少10%后,能立即完全地回复到原来尺寸和形状的材料。3.1.10斜薄边一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厚度由中间向一边逐渐减小。)3.1.11溢料一从模具分型面溢出的过剩材料。3.1.12折叠机械一由绞链,转轴,折叠或滑动部件组装的机械,在使用时能产生压,剪,挤或切割动作。3.1.13危险一在正常使用时或由于合理可预见的滥用产生不合理的伤害或致病危险的任何玩具特性。3.1.14折叠边缘一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体方向折叠大约180°。并与主体薄片平行而形成的边,如图3所示。3.1.15铰链线间隙一玩具的固定部分和沿转轴线或邻近转轴线的活动部分之间的距离。见图4的尺寸A。3.1.16脉冲噪音一噪音水平变动的最大间隔大于1秒钟的噪音。3.1.17搭接一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部分重迭形式的搭接,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如图5所示。3.1.18乳胶气度球一由设计来可充注空气或气体的乳胶袋组成的任何玩具或装饰品。该术语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可充气的儿童玩具,例如筏.水袖.泳圈或其它类似物件。3.1.19弹子一由硬性材料构成的球体,例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胶,用于各种儿童游戏中,一般做为玩物或标识,术语“弹子”不包括永久地封于玩具或游戏机内的弹子。弹子根据16CFR1500.53测试,如不能从玩具或游戏机内取出,则属于永久封闭。3.1.20正常使用一按照玩具附有的说明进行使用的方式,由传统与习惯所决定的使用方式,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3.1.21儿童化妆品一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和将他们作为销售对象的物品,用于擦,洒或喷在身上,进入人体或以其他方式附着在身上,以达到清洁,美化,改善或增加魅力或改变形象的目的。3.1.22危险利尖一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伤害的可触性利尖,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尖端如果不能通过16CFR1500.48中规定的利尖试验,则被认为是潜在的危险。3.1.23丝球一中心被夹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的一段或一束纤维,纱线或线条,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3.1.24主要展示面一指零售包装或容器,箱或自动售货机的展示面,即设计来对意欲购买的顾客是最显眼或最容易发现的侧面或表面。3.1.25弹射物一由发射机构推进的物体,该发射机构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贮存和释放能量。3.1.26危险突起一由于材料或/和结构的原因,儿童跌倒在上面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睛或/和嘴巴的刺伤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这是由于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身体这些部位的刺伤。3.1.27保护帽或盖一附在潜在的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小伤害的可能性的部件。3.1.28保护头一附在弹射物撞击末端上的部件,当弹射物射到人体上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小伤害,同时也可防止弹射物撞击目标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提供使弹射物吸在目标上(如吸杯)的方法或防止对无生命物体的损伤。3.1.29合理的可预见滥用一儿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况。例如:故意拆散,跌落,或不按预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摸拟使用及滥用试验见16CFR1500.50,1500.51,1500.52及1500.53(不包括咬啮试验,每部份的(C)节)。3.1.30刚性一根据测试方法D2240的最新校订本进行测量时硬度超过70肖氏A级的材料。3.1.31卷边的边缘一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卷成一个弧形并与主体薄片形成一个90°——120°角度的边,如图6所示。3.1.32挤压玩具一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手握柔软玩具,通常装有发音部分,弯曲或挤压玩具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使发音部分产生声音,当放开后玩具能恢复到原始形状。3.1.33玩具一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4.安全要求4.1材料-用新的材料-无污染的再生材料4.2防火性-玩具中的材料(除纺织品外)按16CFR1500.(3)(6)(Vi)测试应非易燃-纺织品材料须符合16CFR1610要求4.3毒性要求(略)4.4电能/热能-需用120V分支电路操作的玩具,须符合16CFR1505的要求4.5不连续噪音–按16CFR1500.47测量,不得大于138dB4.6小物体4.6.1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见8)前和测试后不得产生小物体4.6.2用口驱动的玩具,经测试(见8.13)后圆珠或璜片之类的松散的发声件不得脱离形成小物体;包含在充气玩具中的小物体在充气和放气过程中不得释放出来。4.6.336个月以上72个月以下儿童玩具如含有小物体则须符合16CFR1500.19的警告要求。4.7利边-玩具不得含有可触性利边,如玩具预备给成人组装,在组装前含有利边,则需加警告。(见5.9)4.7.1-八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的金属和玻璃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0)前和后须符合此要求。4.7.2-4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不得有功能性利边-48个月至96个月的儿童玩具如有功能性利边,须有警告字句。(见5.2)4.7.3金属玩具-金属玩具中可触及的金属边不得含有危险性的披锋及毛边4.7.4模塑玩具–模塑玩具不得含有可触及的危险性的披锋4.7.5螺栓-螺栓头部或中部如可触及,则其螺纹不得带有有危害的利边、毛刺或者对其头部用光滑的盖帽加以保护。-作为保护用的部件在拉力、扭力及压力测试中不得脱落4.8尖点-玩具不得含有可触性尖点,如玩具预备给成人组装,在组装前如含有尖点,则需加警告(见5.9)。4.8.1-八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0)前和后须符合此要求4.8.2-4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不得有功能性尖点–48个月至96个月的儿童玩具如有功能性尖点,须有警告字句。4.8.3木材-木制玩具不能含有可触及的木刺4.9突出物–本要求适合八岁以下的儿童玩具-突出物若有潜在性的刺伤危险,需有适当的防护-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0)前和后均需符合此项要求4.10钉及紧固件-不能存在尖端,边缘,吸入或突出的危险。钉或紧固件的尖端不能被触及到。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见4.144.11金属线或金属杆-用于玩具内部的金属线或金属杆,其未端须回卷或加以保护以防止尖点于正常使用或滥用测试(8.5-8.10)后外露。-用于增加玩具刚性或保持外形的金属线或其它金属材料,在按8.12以适当的作用力(10或15lb±0.5lb)进行测试后,不得断裂而产生危害性尖端、边缘或突出物。4.12包装薄膜-用于包装或玩具上的包装胶袋与胶膜的平均厚度不能小于0.00150inch(0.03810mm),实际厚度不能小于0.00125inch(0.03175mm)。-下列情况例外a.袋口周长小于14inch的b.袋口周长大于14inch,但其周长与深度之和小于23inch的。c.开启包装时,通常会被撕烂的收缩胶膜。4.13绳及弹性绳4.13.1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0)前和后,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中的绳,在5lb拉力下,长度不得大于12inch,若绳子可形成环状,则在5lb拉力下,其周长不得长于14inch。4.13.1.1自动回收的拉绳-用拉绳发动的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应满足下列条件:a.在2lb动力作用下,除直径小于或等于1/16inch(2mm)的单纤维拉绳外,拉绳的回收长度不能大于1/4inch(6mm)b.直径小于或等于1/16inch的单纤维拉绳,在1lb动力作用下,拉绳不能回收。4.13.2拖拉玩具:-36个月以下的拖拉玩具,若有长度大于12inch的绳和橡筋则不得有任何可令其形成环状的缠结物。4.13.3飞行器具的拉绳:-长度大于6ft(1.8m)的拉绳,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大于75F(24℃)的环境下,其电阻必须大于108Ω.cm。4.14轮、胎及轴:-9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在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1)中不得因轮和胎脱落而在玩具或轮子组合件上产生割伤、刺伤等危险。-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的轮和胎不得脱落而成为小物体,同样亦不能产生割伤、刺伤等危险。-上述两项要求适用于含有售前装好和使用者可拆取的运输轮的玩具。-对于使用者可拆取的玩具,应按使用者使用简单家用工具或制造商提供的特殊工具加以装配的状态进行测试。4.15折叠机构及铰链4.15.1折叠机构:-若有可承受或预备承受儿童重量的折叠机构,则须有a.安全的止动或锁定机构以防止其突然倒塌或b.在折叠部分有适当的安全空间,以防止手指、手、脚指夹伤等危险。4.15.2铰链:若有可承受或预备承受儿童重量的铰链机构-若铰链的活动部分重量大于1/2lb(0.2kg),则铰链间隙不得在3/16inch(5mm)至1/2inch(13mm)之间。4.14圆孔,缝隙与机构的可接触性:-经过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8.5-8.10)后,玩具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4.16.1运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96个月以下的可动玩具,运动部件间的间隙不得在3/16in(5mm)至1/2in(13mm)之间。4.16.2硬材料中的圆孔-60个月或以下,若厚度小于0.062inch(1.58mm)的任何硬材料上有圆孔,且圆孔可使直径为1/4inch(6mm)的棒伸入3/8inch(10mm),则它也应允许直径为1/2inch棒伸入。4.16.3链及带4.16.3.1支承链-玩具中承受儿童重量的链,如吊椅及类似室内装置,如预备供36个月或以下的儿童使用,如果链为可触及且链扣空间可放入0.19inch(5mm)的棒,则需加保护。4.16.3.2坐骑玩具的链与带:-传送能量的链与带需加保护4.16.4动力机构的
本文标题: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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