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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煤炭买卖协议书正文内容篇随着我们普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合同可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一份正规的合同有什么格式?三一刀客编辑依据您的要求已经为您准备1篇“2024煤炭买卖协议书正文内容篇”文章,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买卖协议书篇【第一篇】房屋买卖协议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房屋买卖作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签订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完善的买卖协议书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还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下面将以“房屋买卖协议书”为标题,详细描述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以期为买卖双方提供参考。在协议书的开篇,需要明确卖方和买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确保双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沟通。卖方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买方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提供。房屋的基本信息是不可避免的。这包括房屋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户型结构、所在楼层、房屋产权性质等。协议书还应包含对房屋内部电器、家具、装修等的详细描述,以确保买方对房屋的实际状况有充分了解,并对房屋产权的所有者进行明确界定。协议书还需要对房屋的交付和过户进行具体规定。交付日期、方式和交付手续的办理提醒都应在协议书中有明确说明。双方还需要就房屋的取得方式、物权交割、房屋产权证书的移交等进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购房支付方式也是协议书不能忽视的部分。买卖双方需确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购房者都会选择在签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而剩余的部分在交付过户手续时支付。这一部分需至少在协议书上明确写明。协议书还需详细描述有关违约和纠纷解决的相关条款。对于违约责任,包括一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未按照约定质量完成装修或修缮等情况,应规定适用的违约金和违约责任。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明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定。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需要注意附加条款的约定,例如对未成年人购房的特殊处理、对产权纠纷的补充处理等。这些条款可以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以更全面地覆盖到各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协议书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约定签字日期和地点。签字是买卖协议书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骤,买卖双方应当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协议全部内容,并确保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和认同,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小编认为,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非常重要。它能明确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纠纷的发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在享受房屋买卖带来的便利与安全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起草、签订和履行这份协议书。买卖协议书篇【第二篇】2022煤炭买卖协议书是网为大家提供及整理发布,其中里面内容可阅读参考学习。煤炭买卖协议书能帮助到大家需求和解决方案,看完能有所启发及帮到您!内容下载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相关内容可进行关键字搜索。买卖协议书篇【第三篇】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建议立法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则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我们认为:(一)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审理的难度。(二)现在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三)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买卖协议书篇【第四篇】甲方(卖方):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愿将__货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年__月__日交付。第二条货价每件(吨)人民币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协议,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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