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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加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1.1.5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等资质证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7可能产生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1.1.2.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1.4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1.3.1.5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5.3.3.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等31项制度。1.3.2.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位。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它相关事项。1.3.5其他1.3.5.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缺少“三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1.4.3.2缺少“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4.3.5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7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4.4其他1.4.4.1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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