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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安全法律制度7.1工程安全法体系一、法律《建筑法》第43条至47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明确了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7.2安全生产许可一、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a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公司需制定的应急预案有:火灾和爆炸,机械伤害,高空坠落,重物打击,电伤害,坍塌,食物中毒,中暑,挖断地下管线、恶劣气候造成的事故及文物保护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公司总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反应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设置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1、总指挥部2、抢险救援组3、警戒组4、医疗救护组5、事故调查组6、善后处理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7.3工程安全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施工现场资料2).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3).备案拆除工程的资料4).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5).不得干预承包单位独立履行合同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的资质规定2.施工单位的人员资格规定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7.5安全事故的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的时限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事故处理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事故处理结果的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武汉工地电梯突坠19人死亡28名责任人被处理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事故发生在当天下午13点30分左右,正好是工人上工的时间,出事升降机为铁丝网的全封闭结构,到34楼突然出现故障开始下坠。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湖北省重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武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14日,省政府成立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和省质监局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7名专家参与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并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使用非公司人员吴秋炎的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时将吴秋炎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但未安排吴秋炎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电梯登记使用牌上写着有效期是2011年6月23号至2012年6月23号。出事这部电梯已经超过了登记有效使用期限。)。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易少锋及大部分安全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
本文标题: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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