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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与工伤保险
安全法规第六部分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与工伤保险马辉安全法规内容提要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法规2012.9安全法规1.安全投资效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隐形”的。2.安全投资效果的非确定性3.安全投资效果的滞后性4.安全投资效益测定思路应为“有无对比”5.安全投资项目存在形式通常为“混合体”(还包含着技术改造措施)安全投资的基本特点安全法规5图安全卫生费用模型P-预防费用;C-事故费用;T—总费用(劳动安全卫生费用);M—最小费用安全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一、概念:安全生产费用,也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二、法律依据:2004年5月21日,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4月8日,《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2006年3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2月14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三、安全费用提取范围:煤矿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3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4安全法规四、管理原则:管理原则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四、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煤炭生产企业: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注意: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思考:假如某危化品生产企业2009年实际销售收入为20亿元,2010年按照先关规定要提取多少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法规安全法规解答:20亿中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4%=40万元20亿中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1000)*2%=180万元20亿中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0-10000)*0.5%=450万元20亿中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0000-100000)*0.2%=200万元合计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40+180+450+200=870万元。安全法规交通运输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冶金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机械制造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五、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一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安全法规一、概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二、法律依据:2005年12月14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1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云南省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安全法规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1.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安全法规云南实施细则银行央属、省属煤矿——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其他煤矿——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级下属分支机构监管央属、省属煤矿——省安全生产江都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其他煤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安全法规云南实施细则A类生产能力B类80万3万吨以下(含3万吨)100万1
本文标题:第五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与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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