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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大纲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概述病人的权利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安全防范第一节医疗安全管理概述•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分工越来越细,复杂的医疗行为过程与各个专业和个人相关,医疗技术的发展使侵袭性的检查和治疗越来越多,加上各个患者的机体反应也多种多样,造成医疗不安全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医疗安全的管理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一、医疗安全管理的概念1、医疗安全是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2、医疗不安全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医疗管理过失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均属医疗不安全。•医疗安全或不安全是相对的,不同时期,不同的主客观条件有不同的标准,在评价医疗安全与不安全时,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制订医疗安全标准时,应以时代所允许的范围限度为依据,如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以避免的后遗症时,不能认为是医疗不安全。二、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1.医疗安全是实现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2.医疗安全是患者选择医院的重要指标;3.医疗安全是保证病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第二节病人的权利•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应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可能生病,但不一定就医,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讨论病人权利问题应限于是患病并去医院就诊的人即医院的病人。•卫生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因为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有特殊之处:1.在医患关系中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特殊地位;2.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了解病人的隐私;3.病人的求医行为隐含着对医生的信任。一、病人的基本权利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除了宏观上的医疗权和健康权,医疗权和健康权还有微观上的特定权利。其特定的权利包括几个方面: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2.病人享有的医疗权是平等的、公正的;3.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5.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二)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自主性是指人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以采取负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含义:1、自主性是指一个人的自愿决定和行动,即不是在强迫、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下作出的决定和行为。2、自主性是指在作出决定前病人知道面前有种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以及这些选择带来的种种后果,经过评价和权衡利弊,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3、自主性是指病人作出的决定是经过理智的分析,与其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一致,而不是人们的一时感情冲动。4、自主权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作出的决定。如果病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由其监护人作出决定。虽然病人的自主权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但自主权不是绝对的。(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延伸,集中体现了医生对病人和病人自主权的尊重。•作好知情同意权可以保护病人和受试者避免到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并有利于社会中所有的人,有助于行使病人的自主权,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四)保密权•包括两部分:•一是病人为了治疗疾病而提供给医生的各种个人秘密保密;•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向病人保守或暂时保守病情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五)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二、法律权利•病人的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病人享有的某种权益。对于病人拥有的法律权利,病人能依法来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可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求自己权利的实现。病人拥有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来保护和协助实现其权利。(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对自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身权利。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就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二)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三)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四)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病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第三节医疗纠纷一、医疗纠纷概述1、概念•医疗纠纷(medicaldispute,或medicaltangle)是指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主要指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差距。•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并要求对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这种医患之间双方的纠葛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得以解决。•要构成医疗纠纷必须满足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是因为不良后果产生的分歧,不良后果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案例一、触目惊心的“医闹”•深圳山厦医院•2006年12月24日是医院被迫与患者家属签订同意支付15万元人道援助金的协议最后执行的日子。死者家属曾扬言,如果这天拿不到钱,就铲平医院。“那天我们不得不加以戒备,正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医院才为每位在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发了钢盔。当天,4名男子头戴迷彩色的钢盔,面戴口罩,手持长棍。两条狼狗拴在一旁,犬吠声不断。案例二、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2009年6月20日,杨俊斌因尿道结石住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行尿道取石术,手术非常顺利,随后他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观察。然而,当晚21时左右,杨俊斌突然感到腰痛难忍,老婆赶快叫医生来看。医生的答复是术后有疼痛感是正常的。但为了止疼,医生给杨俊斌使用了安痛宁,不见减轻,又打了杜冷丁。不久,杨俊斌死亡。案例三、赖在医院,打持久战•2009年12月7日,陈某在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术中因者不慎致伤新生儿左眉弓上约0.7cm处,长约2cm,深达皮下。“剖宫产”术后产妇与新生儿恢复良好,办理出院后赖在病房拒不离开,并将煤气灶等一系列生活用品搬到病房中,扬言要与医院讨说法。2、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责任事故医疗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过失纠纷医疗差错严重差错医疗纠纷一般差错医疗意外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非医疗纠纷可以是院方确实存在侵害病人权利的问题,也可以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问题。二、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院方面的原因:(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2)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3)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4)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2.病人方面的原因(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2)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三、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1.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病人开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造成医德水平下降,服务态度下滑;3.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的使用还存在许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4.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化,医疗保险的实施使原来医患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医、患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能带来一些新的纠纷。四、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是当事的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的方式有:①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召集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②律师调解:一方或双方聘请的律师进行调解③仲裁调解:地位居中的民间组织④诉讼调解: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双方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不安全,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因为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事故的界定、处理提供了依据。一、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界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案例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分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医务人员定义•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2、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标准,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医生)在其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医生)虽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但轻信靠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
本文标题: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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