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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与相关法律法规沂水县祥龙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心2013年目录第一节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拉萨中国黄金集团甲玛矿区山体滑坡83人被困安监总局:“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事故下降4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2012年8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安监总局开展的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事故的起数、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45%、47%。黄毅表示,非煤矿山是指金属、非金属矿产,包括铁矿、金矿、磷矿、石膏矿等,据统计,现在全国非煤矿山总数接近10万座,而且95%是小矿山。这些小矿山规模比较小,技术含量比较低,设施比较简陋,工艺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也比较低,所以发生事故的几率也比较高。黄毅称,针对这种现状,安监总局将借鉴煤矿整顿关闭小煤矿的经验,打一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的攻坚战,并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要在“十二五”后三年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现在各地正在编制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矿山的一些方案和规划,我们也要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一些必要的政策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1月4日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号)部署,制定了《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目标: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00人以内,事故总量继续降低。2.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5000座以上。3.非煤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所有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4.完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5.基本完成中央财政支持的153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培训学习的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2002年在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俗称为安全生产八字方针。2005年10月11日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将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和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俗称为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1)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3)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分为7个层次:宪法、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一、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⑴设计规范类;⑵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⑶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⑷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11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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