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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表时间:[2008-6-3]【法规分类号】F122002200103【标题】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9.0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安【文号】陕政发(2001)48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从其规定。第三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的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作业)规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贸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交通厅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第六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储存、运输、销售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生产化学农药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农药管理条例》执行。第七条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全省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工作。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志、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露应急处理企业基本情况等。第九条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进口活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产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每3年复核一次。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危险品生产的变更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重新登记;终止生产的企业,应在停产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注册手续。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禁止乡镇、个体企业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十三条化学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发《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生产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和使用现场符合安全标准。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消防监督、报警系统、防火装置及其他防火防爆要求,应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和国家有关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从业人员讲明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危害性及预防与急救措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在作业场所采用标牌、信息周知卡等形式,将其危害性、应急和使用须知等告知作业人员及可能出现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颠簸和温度、湿度变化等外界干扰情况下不发生危险事故。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要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制订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与所在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部门的通讯报警联络保持畅通。第二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对化学危险品废弃物和残留有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及包装物的处置,要制定方案,报请当地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置。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经营第二十三条凡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贸易管理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四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二)技术人员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将化学危险品的危害、防护措施和作业须知等,在其作业场所采用标牌等形式告知作业人员及可能出现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第二十七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有歇业、迁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第二十八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内。第二十九条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须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根据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计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化学危险品大型仓库(罐区)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他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设避雷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保证安全有效。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设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置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第三十三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内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罐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三十六条化学危险品仓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和居住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第六章化学危险品的运输第三十七条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严禁承运无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第三十八条个体运输业户严禁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活动。第三十九条承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志灯。第四十条承运化学危险品单位的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地市以上运输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龄或安全行车里程达5万公里以上,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十二条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加装罐体,须由省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罐体的检验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化学危险品运输途中,应有托运人或其委托的取得化学危险品押运证的押运人员随行,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具和防护用品。第四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速、超载。禁止无关人员搭乘。第四十五条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应遵守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运行时间,中途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六条从事化学危险品装卸作业人员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搬运时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搬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四十七条对防护和取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运输。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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