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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以下合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实行党的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工作格局。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分管生产、技术、经营等的负责人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四)必要时,协调救援力量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五)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为主要内容,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负责。~3~勘察、设计、设计审查、施工、中介服务等单位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制度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审查、施工、检测检验和安全生产评价等服务,对各自在服务中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和管理,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强化职业健康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对非煤矿山、煤矿、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对工矿商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和建档登记的重要依据,按照本条例关于“三同时”的要求,纳入项目管理程序;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整改。(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4~道路交通安全非法行为,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正常使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有关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验收和日常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凭证,限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线路和区段,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和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负责使用民用枪支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买卖和使用行为。(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港口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条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作为建设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事故综合统计;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和建~5~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公园、供水、供热、污水、环卫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参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证及其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各环节的非法行为;负责设备、装置的安全仪器仪表检验、标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六)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提防、水闸、渠道以及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6~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八)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监察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预警预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十)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民种植生产安全、急性中毒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畜牧养殖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农药、鼠药经营标识、使用环节及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调查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十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教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及周边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旅游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十四)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物品安全处置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规划编制,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8~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职业病发生的对策措施。(十五)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十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督、检测;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十七)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9~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任何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对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社区达标创建活动,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和技术,发展安全生产产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向~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经营或者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或者销售许可证以及不具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放射性、高毒和高危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第十四条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地质条件限制其他矿井的设计能力应当在省政府规定的起始规模以上;(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省政府规定的起始规模以上;(三)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实行机械化生产和流向管理。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建
本文标题: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初稿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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