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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第一部分修订背景第二部分修订过程第三部分修订内容第一部分修订背景一、完善监管机制的需要二、完善监管制度的需要三、建立严惩制度的需要一、完善监管机制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适应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二、完善监管制度的需要(一)网络食品交易异军突起(二)特殊食品监管滞后(三)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0年3月地沟油引关注(回收食品)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紧规范废弃油脂收集工作,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卷土重来”(非法添加)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1年3月双汇“瘦肉精”事件(18道工序不能保安全)4月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回收食品、过期食品、柠檬黄等添加剂的滥用)5月台湾塑化剂污染食品事件(污染产品超500项)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2年3月麦当劳不规范生产食品事件央视315晚会曝光北京三里屯一家麦当劳店,将过期的食品重新加工销售给消费者4月“立顿”茶叶农药超标事件绿色和平环保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立顿”茶叶农药超标,多种系列茶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6月伊利部分批次奶粉出现汞超标(国家质检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汞含量进行了专项应急检测)11月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高达260%)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3年2月湖南大米镉超标事件3月美素丽儿奶粉涉嫌造假事件美素丽儿奶粉的中国进口商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在混装奶粉时,不仅涉嫌更改保质期、使用过期奶粉,还涉嫌使用价格较低的低段奶粉充当价格较高的高段奶粉5月山东部分姜农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生姜事件(剧毒农药神农丹只能用在棉花、烟草、月季、花生、甘薯上)12月沃尔玛“挂驴头买狐狸肉”事件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4年6月“麦乐鸡事件”18吨过期半个月的冰鲜鸡皮和鸡胸肉被掺入原料当中,制成黄灿灿的“麦乐鸡”。据了解,这些过期鸡肉原料被优先安排在中国使用。7月福喜事件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而被调查。重大事件催生法律的完善2015年6月“僵尸肉”危害10万余吨“僵尸肉”销全国,部分“肉龄”达40年,“70后”猪蹄、“80后”鸡翅……有的比一些年轻人年纪还大的“僵尸肉”通过走私入境,悄无声息地出现在宵夜摊、餐厅。走私肉运输条件恶劣,不断解冻等过程中容易滋生各种细菌,甚至是开始腐烂又重新冷冻,其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不堪想象。通过酱油腌制、辣椒调味后,这些肉品有的被制作成袋装熟食,有的演变成餐桌上的“佳肴”,消费者吃起来很难分辨。三、建立严惩制度的需要(一)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二)违法成本低(三)“四个最严”的要求三、建立严惩制度的需要(一)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环境因素导致的食品污染日益严重;二是农兽药残留超标成为食品安全的心腹之患;三是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等问题仍较突出;四是制假售假仍然比较猖獗;五是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薄弱。(二)违法成本低事后处罚的无力,导致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是类似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只有让企业违法行为暴露一次所付出的成本抵掉一万次侥幸逃脱所获得的利润,才能让企业不敢心存侥幸。2011年味千拉面被曝出汤底勾兑事件的非法添加行为,最高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分别被罚款20万元和78.66万元,而味千拉面每天的利润就可达115万元。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呼吁。(三)“四个最严”的要求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实施监管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第二部分修订过程第一阶段国家总局向国务院报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3年3月—2013年10月)第二阶段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3年10月—2014年5月)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2014年5月—2015年4月)2014年6月,首次审议;2014年12月,进行了二审;2015年4月24日进行三审时通过。第二部分修订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第三部分修订内容《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变成154条。第三部分修订内容一、完善了食品安全的原则二、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三、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四、食品生产经营五、完善了食品检验六、完善了“食品进出口”规定七、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八、完善了监督管理规定九、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完善了食品安全的原则(一)扩大了调整范围(二)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三)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四)完善了监管机制一、完善了食品安全的原则(一)扩大了调整范围《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调整范围的完善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从事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应当对其加强管理。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二)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第3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四项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2.风险管理3.全程控制4.社会共治1.预防为主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而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小问题积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为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1)企业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14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监管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3)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第47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制度《食品安全法》第44条第3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2.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2)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监管面大量广2亿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1000多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10万种食品监管对象的特点生产经营者的类别食品种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特点(3)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09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3.全程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源头阶段延伸至农产品对出口食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商业信誉、政治形象)《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1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4.社会共治社会共治:是指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格局。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媒体的宣传监督行业协会的自律4.社会共治一是规定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有时面临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双失灵”,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即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这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吹哨人”制度,即内部人爆料制度,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从而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美国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款的15%-25%(司法部门起诉);25%-30%(自己起诉)。二是全面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四是规定新闻媒体履行宣传监督义务(三)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概念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主体责任的内涵:1.守法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2.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国际通行规则。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四)完善了监管机制1.明确了各部委的监管职责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2.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政策措施;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3.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4.牵头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及实施资质认定工作;6.参与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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