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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保险法规--保险业业务之监理(PPT 32页)
大量资料天天更新12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保險商品銷售前所應完成之程序:(1)保險商品設計程序(商品研發至送審前之程序)。(2)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商品完成設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3)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商品完成審查程序至開始銷售前之程序)。2、保險商品設計流程:(1)商品研發。(2)商品正式開發。(3)送審準備。10-4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3、保險商品研發應注意事項:(1)評估商品妥適性及合法性。(2)評估保費準水與市場競爭力。(3)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4、保險商品研擬條款應注意事項:(1)依據商品設計內容擬訂。(2)檢視保單條後文義之明確性。(3)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10-55、保險商品研發擬計算說明書應注意事項:(1)財產保險商品:1、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2、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3、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4、再保險評估(2)人身保險商品:1、設計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2、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3、進行保費試算。4、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5、進行檢測定價及風檢評估。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6※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事項:A、檢測假設之合理性。B、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或損益兩平分析)。C、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D、檢視保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6、保險商品送審準備應注意事項:(1)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2)合格簽署人員之簽署。(3)備齊商品送審資料。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77、合格簽署人員:(1)財產保險業:◎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8◎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保險法之教師。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9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7、合格簽署人員:(2)人身保險業:◎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財產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精算人員: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格,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保全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之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10-10◎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A、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B、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C、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D、曾任教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教授保險法之教師。E、投資人員:投資部份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F、投資人員:投資部分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18、保險商品名稱:(1)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並於各名稱之前冠以公司(社)名稱,若為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名稱後加冠附加險名稱。(2)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並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前冠以送審單位名稱,若為附約或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冠以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之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稱。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29、保險商品審查方式:(1)核准方式。(2)核備方式。(3)備查方式。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310、採核准方式審查之商品:(1)財產保險商品:(A)個人保險。但不包括採核備方式及採備查方式所訂之個人商品。(B)採核備方式審查之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基於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准方式審查。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4(2)人身保險商品:(A)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A.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B.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C.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D.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B)投資型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valuefund)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5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C)健康保險商品。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A.依據「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ㄧ年期健康保險B.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C.重大疾病保險。D.保障內容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E.依照該人身保險業以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減少給付項目,餘均未變動者。(D)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准分紅保險商品所採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核備方式辦理。(E)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10-16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1、採核備方式審查之商品:(1)財產保險業:(A)商業保險。但不包括採備查方式之保險商品。(B)送審條文係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C)經由合格之簽署人員簽署,並由與保險商相關之外部專家簽署之個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基於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准方式審查。10-17(2)人身保險業:(A)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B)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如重大燒傷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生命末期保險給付、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等),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812、採備查方式之商品:(1)財產保險業:送審條文係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財產保險業以其經核准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調整其附加費用率且其他內容均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採購)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傷害保險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一年期員工團體傷害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僅商品名稱不同,餘均與已核准或核備之商品相同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19下列商品應於銷售後十五日內,檢附保單(英文單附中文摘要)及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之光碟或磁片,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且不適用核准方式及核備方式規定者:A.海上保險。B.航空保險。C.工程保險。D.核能保險。E.產險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F.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貿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G.其他經主關機關認定之保險。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20(2)人身保險業: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責任準備金者。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或採購)一年期以下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21一年期員工團體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人身保險業以其經核准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除下列項目之調整外,其他內容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A.變更保險商品之名稱。B.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C.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變更。D.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畫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以利於保護選擇之增加。E.附加費用率調整。F.預定危險發生率調整。G.繳別係數之變更。H.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12-1保險商品設計之監理10-22保險商品行銷作業之監理1、保險商品銷售前召開新商品會議應查核事項:(1)商品資訊之公布。(2)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3)再保險安排。(4)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5)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等文件之印製。(6)教育訓練。(7)檢送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至指定單位或保險商品資料庫。2、保險業之行銷制度:(1)直接行銷制度(業務員、電話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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