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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高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xx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特制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系)党政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领导责任。学院纪委、监察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学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组织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院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官僚主义问题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干部任用的不正之风。(六)重视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按规定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院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七)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委、监察室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第六条:学院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三)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四)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五)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六)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要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第七条: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在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督促各职能部门秉公办事,依法行政。要发扬民主、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人事、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资金使用、教学和后勤等方面的不正之风。(三)重视抓好制度建设,对学院财务、行政、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维修)、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招生、培训、就业等重要部门、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五)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保持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进工作取得成效。(三)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本人分管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五)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各部门(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及时传达贯彻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部门的落实。(二)要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准则、规定和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开展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三)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积极配合好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发现在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和部门不正之风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纪委、监察室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十条:学院纪委在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一)学院纪委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草拟加强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经学院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协助党委开展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及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报告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考核和责任追究。(四)及时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工作,每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机关至少报告一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突发事件随时报告。(五)学院纪委书记协助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对学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时,要承担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一条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系)党政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第十二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系)党政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上一级党委、纪委。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廉政卷宗)。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的通知》(x纪发[xx]xx号)精神,建立学院《领导干部廉政卷宗》,每年考核结束后,及时将考核的结果及有关重要资料归档,并按责任的权限妥善保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档案由省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其他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中央《规定》(x发[xx]xx号)第xx条第一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央《规定》(x发[xx]xx号)第xx条第一款,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造成损失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根据中央《规定》(x发[xx]xx号)第xx条第四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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