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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课件授课人:xxx授课单位:xxx第一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出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行业安全监管体制)第二章安全保障(共19条,是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共4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有限空间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是对工贸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第五章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通俗的来讲: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业人员遇险时施救难度大,盲目施救或救援方法不当,又容易造成伤亡扩大。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我们公司主要体现在:污水处理站(池)、各类密闭容器如:塔、釜、槽、罐、炉膛、锅筒以及管道、地下室、井、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等场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小常识)高浓度纯氧:我们每天都在呼吸,从人体呼吸生理来看,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离不开氧气,但是人可以在纯氧中生存吗?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科学家保尔·伯特首先发现,如果让动物呼吸纯氧会引起中毒,人类也同样。人如果在大于0.05MPa(半个大气压)的纯氧环境中,对所有的细胞都有毒害作用,吸入时间过长,就可能发生“氧中毒”。肺部毛细管屏障被破坏,导致肺水肿、肺淤血和出血,严重影响呼吸功能,进而使各脏器缺氧而发生损害。在0.1MPa(1个大气压)的纯氧环境中,人只能存活24小时,就会发生肺炎,最终导致呼吸衰竭、窒息而死。人在0.2MPa(2个大气压)高压纯氧环境中,最多可停留1.5小时~2小时,超过了会引起脑中毒、生命节奏紊乱、精神错乱、记忆丧失。如加入0.3MPa(3个大气压)甚至更高的氧,人会在数分钟内发生脑细胞变性坏死、抽搐昏迷,导致死亡。此外,过量吸氧还会促进生命衰老。进入人体的氧与细胞中的氧化酶发生反应,可生成过氧化氢,进而变成脂褐素。这种脂褐素是加速细胞衰老的有害物质,它堆积在心肌,使心肌细胞老化,心功能减退;堆积在血管壁上,造成血管老化和硬化;堆积在肝脏,削弱肝功能;堆积在大脑,引起智力下降,记忆力衰退,人变得痴呆;堆积在皮肤上,形成老年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有限空间作业是目前事故高发频发的一项危险作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2012年上半年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同期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2009年3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连铸车间水泵房进行除盐水池防渗漏修护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2009年1115日下午13时左右,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的六名工人,在该企业一停产炼铁炉内维修设备,忽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积极组织企业人员进行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又有十三名抢救人员中毒。该起事故导致三人中毒死亡,十六人中毒受伤。2010年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内丘县顺达冶炼公司2号高炉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6名在高炉内维修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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