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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12〕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2-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3-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二)科学规范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应当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4-(四)全面、真实的原则。项目后评价不仅应当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应当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第三章项目后评价依据和方法第七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北京市、市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市国资委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第八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5-第四章项目后评价范围第九条企业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后评价:(一)单项投资额达到投资主体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单项投资5000万元为限;(二)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三)金融类产品投资的项目;(四)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第十条企业负责本企业及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企业每年应当将经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后评价计划于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五章项目后评价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6-第十二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四)项目运营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运营和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第十三条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现实情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当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二)项目技术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以及安全性、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7-(四)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第十四条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第六章项目后评价职责第十五条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和市国资委的要求,按年度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负责本企业及纳入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完成市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完-8-成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第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项目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对企业及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第七章项目后评价实施第十九条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应当在项目运行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后评价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在存续期间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后评价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的含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指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指工商登-9-记手续完成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其他投资项目完成指全部资金到位。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企业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得再聘任该机构承担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成果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有关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第二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作为企业项目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企业所承担的市政公用及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企业已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纳入后评价计划。-10-第二十九条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投资后评价△办法通知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市国资委办公室2012年4月24日印发
本文标题: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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