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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概述一、财政监督主体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横向看:同一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财政监督的主体,而业务管理机构又包括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方面。纵向看:财政监督主体则是各层级的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以可以说,财政监督主体是是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而非其他部门。财政监督概述二、财政监督客体财政监督客体是财政运行中的相关主体。既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既包括本级财政管理的相关机构,也包括循着本级财政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延伸到下级财政管理的相关机构。财政监督范围包括:一是财政税收政策、财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对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财务会计管理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财政监督概述三、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收入监督2、财政支出监督3、会计监督4、金融监督5、资产监督6、财政部门内部监督7、财政绩效监督财政监督概述四、财政监督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监控:一般应用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事前环节和事中环节。检查:是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主要工作方式。稽核:也是财政管理和监督事前环节和事中环节经常采用的工作方式。制裁: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督促:既是一个落实过程,又是一个纠偏过程。反映:主要是指真实传递、反馈相关信息。财政监督概述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1、财政部门内部监督2、会计监督3、检查规则、检查方法、检查文书制作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一、财政内部监督的涵义(一)财政内部监督的概念财政内部监督是指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纪律,规范财政部门行为,完善财政内部控制机制,促进财政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财政管理整体效能,对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内部控制运行以及财政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与控制活动。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二)财政内部监督与财政外部监督的关系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区别:一方面,监督主体不同。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财政内部管理行为的自律性监督,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行为;财政外部监督是对财政部门以外的客体实施的监督。另一方面,监督的直接目的不同。财政内部监督是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财政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财政内部风险,并通过一定的反馈程序来完善财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财政外部监督是通过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相应地处罚措施,督促被监督对象贯彻落实财政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规范、安全和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三)财政内部监督与财政内部控制的关系财政内部控制,是指财政部门为合理保证财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而自行检查、制约和调整财政部门内部业务活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财政内部监督既是财政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二、财政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一)保障国家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二)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三)强化财政内部权力制约,促进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三、财政内部监督制度1、预算法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4、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各级编委部门发布)5、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6、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制度(散见于各年度发布的)7、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8、财政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财法【2006】1号)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四、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一章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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