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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2002—12—24发布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3术语和定义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4技术内容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4.1.2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4.1.3标准值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4.1.4取样与监测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4.2.1.2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4.2.2标准值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4.2.3取样与监测4.2.3.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4.2.3.2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4.2.3.3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4.2.3.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4.3污泥控制标准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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