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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调查报告集聚【热选8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网友收集分享的“个人调查报告集聚【热选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个人调查报告【第一篇】为了参加“诚实守信,以德立身”的优良学风建设教育活动,我们班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来督促大家树立良好的班级学风,我们班确实在学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此我们也要深刻反省自己班内出现的学风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和措施。首先,先对班级学风建设的优秀方面做一个总结。身为学习委员,我每节课都会记录考勤表,督促班里的每个学生都能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这使得大家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会督促同学们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收齐每位同学的作业按时上交,使每个同学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我们班还就平时的学习情况提出一些建议,我会及时向任课老师反馈,做好了同学们和老师之间的良好沟通,这使得同学们更快更好地解决学习中的问题,并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班在上学期自行组织了数学小课堂,由四位同学为大家讲解数学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扎实了数学基础,训练了大家解决数学问题的技巧,帮助班级整体提高了数学成绩,同时也增进了同学们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班级所有成员都秉承“诚实守信、以德立身”的原则参加考试,班内没有人考试作弊,并取得了班级整体平均分80、31的好成绩,有四个人平均分达到85分。总的来说,我们班的学习风气还是很好的。但是,依然有许多问题存在,需要我们深刻地反省和积极地改正。第一,上学期,在普通心理学和大学文科数学(通识课)这两名课程中,我们班有6名同学未能顺利通过期末考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班的学风弊端,有些同学学习主动性不高,没有及时地认真地处理学习中的问题,造成期末考试不及格。这也与学习委员没有做好本职工作有一定关系,没有向大家深入地贯彻考试的重要性,没有大力地帮助班内的同学做好复习工作,没有做好班级的学习领导工作,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浓厚的学习气氛。第二,学风建设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对于一些课外学习活动,班内很少有人主动参加,同学们因此错过了锻炼自我的机会。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部分同学的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展现自我的信心和勇气。第三,关于学习习惯的问题。通过同学们晨读情况和上晚自习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同学们的学习习惯。而目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上大学后,同学们普遍晚睡晚起,没有晨读的习惯,晚上基本在宿舍中度过,很少去上晚自习。这是同学们的学习自觉性和学习动机低造成的。下面就以上三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和改正方法。第一、针对我们班期末成绩的问题,作为学习委员,我首先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刻苦学习,认真考试,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保质保量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为大家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使大家都受到良好的影响,建立起人人热爱学习、人人勇攀学习高峰、人人不甘落后的良好学习气氛,使大家在这个良好的浓厚的学习气氛中不断提高学习成绩。除此之外,还要更多地组织班级集体学习活动,号召班里学习成绩较好的同学帮助那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使大家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第二、针对我们班同学参加课外学习活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们班应当多多组织竞赛活动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为他们提供更多表现自己的.机会,提升每个人的竞争能力,使每个人都有所收获。第三、为了让同学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作为学习委员,我应当组织同学们适时地参加晨读和晚自习活动,保证同学们一定的学习时间,为同学们集体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另外,还要多组织学习交流会,请学习成绩好的同学分享学习经验,供同学们借鉴;也可以集思广益,共同讨论各个学科的学习方法,帮助同学们提高学习成绩。以上是班级学风建设的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学习委员,我会尽最大的努力来改善目前的状况,把我们班建设成为学风优良、人人成绩优异的班集体。在这里也要感谢我们班所有的同学对我工作的支持和老师的指导和帮助。谢谢你们!个人调查报告【第二篇】一、调查背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精神文明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以及即将来临的20xx年的奥运盛事,都迫切的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能够了解到国际惯例,掌握好个人礼仪,从而更加有效的与他人沟通,取胜于商海。个人礼仪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越来越重要。个人礼仪的运用不但体现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也折射出所在企业的企业文化水平和企业的管理境界。在个人场合当中,礼节、礼貌都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能够非常有效地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最大限度的避免人际冲突,使个人场合的人际交往成为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情。在满足人们的社会交往需求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被尊重的需求。良好个人礼节能营造良好的个人交往氛围,为企业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相反,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带来巨大的损失。二、调查目的:通过了解个人礼仪,增强自身的素质休养,使其与社会接轨,了解生活中礼仪的重要性。明确个人礼仪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三、调查内容:个人对礼仪的兴趣、理解和运用。四、调查方式:调查问卷礼仪调查问卷1、您的性别是?()A、男B、女2、您觉得在大学阶段了解个人礼仪是否有必要?()A、有B、没有3、您是否想了解个人礼仪方面的知识?()A、想B、不想4、如果想了解个人礼仪方面的知识,您想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了解?()A、听讲座B、参加大赛C、看书自学5、您对哪方面的个人礼仪比较感兴趣?(可多选)()A、见面礼仪B、接待礼仪C、拜访礼仪D、通讯礼仪E、会议礼仪F、宴请礼仪G、旅行礼仪H、仪式礼仪五、调查结果分析:根据统计结果,有142位同学觉得有必要了解个人礼仪,只有少部分同学觉得没有必要或不知道要不要,而且有近160人想了解个人礼仪方面的知识。所以个人礼仪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市场。根据统计,有113位同学选择见面礼仪,125位同学选择接待礼仪,95位同学选择拜访礼仪,44位选择通讯礼仪,86位选择会议礼仪,80位选择宴请礼仪,50选择旅行礼仪,82选择仪式礼仪。所以大家对见面和接待方面的利益比较重视的。五、调查感想:对于一个即将面临就业的个人,更应该了解一些职场礼仪方面的知识。光有专业知识还不够,还要懂得一些面试的技巧。有些人很优秀,但在求职中却屡屡不顺,很多时候往往是在一些细节上出了问题。因此,在面试之前,我们要给自己来一个精心的打扮,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面试官的一种尊重。在面试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自信、有礼。如此我们将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接下来的,我相信,如果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那么,一切的问题也都能迎刃而解了。短短的一个学期的个人礼仪课,却让我们从中学到很多,也从生活中发现了很多礼仪的奥妙。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失大体的行为举止和不良,虽然我们一时半会还无法改正过来,但至少我们已经意识到了。我们经常不断地提醒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相信在不久,我们会在不断地改进,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受益不少。个人调查报告【第三篇】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
本文标题:个人调查报告集聚【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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