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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参考4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篇】这次社区服务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职责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联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锋。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发奋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构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潜质。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忙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我们的竞2/29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正因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服务,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为社区服务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此刻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潜质,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完美,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完美意愿,它已经不贴合现代高中生的追求,如今的高中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期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3/29看到了成绩,也看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学习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透过自己的发奋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透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就应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发奋的去做了。在曲折中前进,在挫折中成长,坚信只要我们细心观察生活,我们每一天都是有收获的,我们总是在进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4/29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出资者: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金额: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5/29(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中心章程;(二)审批业务活动规划;(三)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和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6/29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7/29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中心财务;(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8/29(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中心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9/29(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10/29第三十四条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9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三篇】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11/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民社工〔2020〕127号)、《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漳政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优化服务供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围绕改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构建以基层社工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稳步推进乡(镇)社工站建设,实现以规模化社工站夯实基层为民服务工作平台,以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民生服务效能,把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打造成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的一线阵地。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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