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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老年综合评估制度【范例8篇】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一篇】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需要,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开展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政策拟制调研,深入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现有伤残等级鉴定衔接机制研究。市民政局于近日出台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为完善本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拟出台了《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津贴制度。为了增强文件可操作性,同步开展了老年人失能评估与残疾等级评定衔接的课题研究,拟制了《评估办法》。二、主要内容《评估办法》共分24条。分别规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申请与受理、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核心内容,对于接续评估、异议处理、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说明。下面就核心事项做简要说明。谁来评估。在评估主体上,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2/35遴选评估机构,公布入围机构名单,纳入政府采购服务商名录,供各区选择。评估机构为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有条件安装全市统一的评估操作系统。为保证公平、公正,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受评估机构委派对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评估结果由机构确认并承担责任。评估人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经历。事先经过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按要求参加接续培训。如何组织。充分借鉴上海、广州、青岛和台湾、香港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整合我市现有的评估机构和社会资源,由市级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估机构入围库,由各区从中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区评估机构,原则上以评估机构所在地为半径,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做到呼应及时响应、需求及时满足、评估及时跟上、服务及时跟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市里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结果应用领域。用于评估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目或补贴,以及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申请运营补贴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的人员;申请享受本市居家照顾服务、长期护理服务政策待遇,或者居家上门医护服务项目的人员;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和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是否应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市人力社保或医保部门正3/35在研究论证。三、《评估办法》的特点在调研和政策拟制上。自2018年2月份启动以来,在市人大内司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部门的支持下,基本每月召开一次委办局研讨推进会。7至9月份,在4个区、20所机构,面向居家、社区、机构三个层面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进行了800多人的临床评估测试;在2个区、4所机构和4个社区,面向500多名失智和有精神疾患的老年人进行了临床评估测试,深入验证研究成果。同时,将初步拟制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面向业内19名评估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匿名征求意见和成果评审,均给予高度评价。9月6日、19日,研究成果分别通过了专家评审验收和相关委办局审定验收。在评估的主要内容上。充分借鉴现有残疾等级评定、伤残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等级鉴定、工伤人员残情鉴定、医疗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保险理赔等级评定等5大评定标准,经过充分论证拟制提出的《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立起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级评定规范地方性标准、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为技术性指标,充分参考上海、江苏、青岛、广州等地的做法和经验,整合现有的各类评估体系及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按照老残一体原则,精心设计了具有北京特色的评4/35估标准条目池,共计六类三级480多条,对应衔接现有残疾等级评定,全面适应现有政策实施,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需要。民政部社会福利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在成果评审时,充分认可了我市做法,认为既弥补了民政部原有标准的不同,又具有国内领先性和创新性。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二篇】第一条评估目的。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对象。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第三条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5/35社会公布。第四条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一个评估机构当中,至少应有受过专业培训的5名评估员(师)和督导员。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评估机构在取得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合同时,应同期签署《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4),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第五条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具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专业培训证书和掌握评估工具及方法的,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工作人员。第六条评估人员资质。依照评估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师)和评估督导员。评估员(师)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工作6/35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健康管理等任一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有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获得省外相关培训机构证书者,需向省级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备案。第七条评估工作类型。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7/35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第八条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按照评估结果分别对应为: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详见附件5: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对应关系表)。第九条评估申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申请进行,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养老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第十条居家个人申请途径。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2),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街道(乡、镇)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申请途径。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8/35在青居住的非青海户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内入住的非青海户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遇到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存在安排冲突时,个人申请优先。第十二条申请受理。街道(乡、镇)在收到个人申请后,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并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内依规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自行到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或委托机构派单后,应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预约评估时间;如评估时间不能确定,应告知申请人本机构近期评估工作安排,取得申请人理解,由其选择继续排队或选择另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9/35第十三条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健康管理、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等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必须上门评估;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第十四条特殊情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确认为重度失能,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第十五条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必须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10/35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第十六条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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