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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和职权第一节任务性质和职能,决定了任务。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标所进行工作内容。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和空间,可以对任务作不同划分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这里所说任务是基本任务。一、维护国家全维护国家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维护国家全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国际上敌对势力采取“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国内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心存不满犯罪分子也与境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妄图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同他们进行坚决斗争。维护国家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对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国家全意识,以自觉维护国家全,同危害国家全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漏洞,使国内外敌对势力无隙可乘。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全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全严重后果。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全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二、维护社会治秩序良好社会治秩序,稳定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提和保证。因此,维护社会治秩序是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秩序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秩序违法犯罪行为。要对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民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同危害社会治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治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制。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危害社会治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行使法律赋予职权,坚决予以制止。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秩序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秩序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三、保护民人身全和人身自由保护民人身全,就是保护民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民人身权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民人身自由,就是保护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四、保护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共财产和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质保障。要依法保护国家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共财产和民个人合法财产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尤为重要。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第二节职责一、职责含义和特点职责,即职业责任。职责,是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责任和义务。职责,是由性质和任务所决定。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有限性,即职责是有范围,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追究。二、职责内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秩序行为;(三)维护交通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有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治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信息系统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治保卫工作,指导治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治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这里“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规范性文件。《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合法性。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在救护、扶助、调解等益方面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民人身、财产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民提出解决纠纷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益工作。三、主要警种职责(一)治警察职责治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秩序,保障共全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管理,维护社会治秩序;处理治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动态;预防和处理治灾害事故;进行治巡逻;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秩序等工作。(二)户籍警察职责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三)刑事警察职责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开、秘密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四)交通警察职责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全管理工作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交通全管理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全和道路畅通。(五)外事警察职责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全,对进出我国(边)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民进行管理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出入境管理法规,对我国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全。(六)巡逻警察职责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辖区内治秩序,预防和制止治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民报警;劝解、制止共场所发生民间纠纷;为社会和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七)督察警察职责督察警察是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管理组织实施情况;治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案件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实施情况;治、交通、户政、出入境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情况;处置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八)边防警察职责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社会治,处理边境涉外事务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是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社会治;在边防口岸和民航场进行边防检查、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全。(九)消防警察职责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应当注意是,各警种间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条件。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专门业务警察建制,从而形成了警种。然而人民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分工是根据各不同警种任务、职责、权限不同而划分,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第三节权力一、权力概念和特点(一)权力概念权力,是指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由于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并受相应制约,故又称权限。(二)权力特点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权力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司法和人民群众制约和监督。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强制,而权力实施对象只能服从。3,特许性。法律规定权力,只能由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4.单向性。权力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以上特点表明,权力是一种特殊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权力重要作用,
本文标题:党课讲稿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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