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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专题党课讲稿:重温光辉历史,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同志们: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党的工作纪律,就是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把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放在为民谋利上,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今天的专题党课,主要通过回顾工作纪律的历史沿革,《条例》对工作纪律的最新要求,以及如何践行工作纪律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一、回顾党史上的工作纪律建设,在实践中深化认识,积累经验做法党的工作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坚强保障。100多年来,我们党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党的工作纪律,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党的工作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铁一般的工作纪律,凝聚起全党的意志与力量,从而赢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建党伊始,生存和发展是党面临的首要任务,保密纪律作为基本工作纪律提了出来。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中,即将保密纪律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要求,其中第六条强调“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长征期间,一个12人的运输班严格遵守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历尽千辛万苦,用担子把建党初期许多重要原始档案和文件挑到陕北,完好地保存了下来,体现了我们党对工作的极端负责和对纪律的严格遵守。西柏坡时期,我们党制定得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纪律就达20余项。1947年6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保密问题的指示时强调:“以后凡中央密电所发出之任何文件,凡未得中央许可者禁止印发。”“私人不得记录党政军机密事件及不得携带此种笔记本。”这一时期,为了克服党内和军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党还建立健全了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党中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持续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建设,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注重发挥制度的作用,切实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与纪律观念,使工作纪律建设形成更为稳固的刚性约束。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更加注重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相结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推动党的工作纪律落到实处。(二)严明的工作纪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积极担当作为的重要保障。党的一大决议中规定:“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这既是政治纪律,也是基本的工作要求。二大党章强调,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1930年4月,为应对形势需要,海丰县苏维埃政府颁布工作条令,制定了统一的经济工作纪律,比如,规定各县区苏维埃、革委干涉支配财政者,由四县革委惩戒该苏维埃、革委负责人;各级财委不努力执行自己任务者,亦应受惩戒;等等。通过规范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增加了财政收入,极大地缓解了经济压力,为革命胜利奠定物质基础。西柏坡时期,对于收复城市、管理城市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党中央及时制定相关工作纪律予以纠正。1948年6月4日,《军委批转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专门规定了入城纪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名胜古迹和建筑物;实行缴获归公,提出“四个不”,即不争夺、不破坏、不自由动用、不打埋伏。上海解放后,陈毅细数干部违反纪律的表现后指出,我们进入上海必须讲纪律,必须反对无纪律的状态,“入城纪律是入城政策的开始,是和市民的见面礼”。他的看法报中央军委后,很快收到毛泽东的电报批示,只有8个字:“很好,很好,很好,很好!”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多项党内法规,细化了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各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党纪处分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对党的工作纪律建设的重要作用,规范权力的使用和运行,并且进一步将履职不力、不作为纳入问责情形,以明确的纪律规范树立正确导向,不断推动和规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三)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优良工作作风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大革命初期,随着党员队伍日益壮大,党内出现了理想信念不坚定、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针对这些情况,1926年8月,《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要求“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是为至要”,表明了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重视和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对一批违纪党员干部的严肃处理,极大地净化了政治生态,保证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1933年12月2日,《红色中华》报专门撰文,列举了当时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包括:无工作计划、不参加会议、参会不发言、不开展组织工作、不搞调查研究、不汇报工作,连起码的文件都不处理,甚至对联系的工作对象的名字都不记得,等等。针对这些工作作风问题,中央苏区时期出台的文件明确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干部的工作及其成效如何,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居安思危,高度重视党的工作纪律建设。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随即,从中央到地方县以上、军队团以上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久,按照规定成为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这为监督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纠正党内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提供了重要抓手。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取得了作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成就,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开创了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局面。二、明确工作纪律最新要求,规范履职用权,积极担当履职尽责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重点突出了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保密安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要求。(一)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正确履职。担当尽责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是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这表明,判断一名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其在工作中是否真负责、真担当。一是“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二是不敢斗争、临阵退缩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三是滥用问责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除问责不力、该问责的不问责外,还存在问责泛化滥用的现象。比如,把问责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或者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拿基层干部“开刀”;甚至造成有的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轮流担责”的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绝对不能滥用问责,否则自身也可能被严肃追究责任。(二)坚持求真务实,督促党员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把“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违纪情形,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必须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干出实绩。《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比较典型,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取得明显成效。党的XX大进一步强调,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时有发生、防不胜防,要持续抓、反复抓。”(三)规范履职用权,坚决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利国利民,用不好则会危害党和人民事业。对于手中权力,党员干部既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踩,自觉在法纪的约束下用权。《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明确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滥用职权行为,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权力,严格依法履职用权。党员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不踩法纪红线,坚持依法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真正使权力受到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条例》明确对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作了处分规定。党员干部用权要怀着强烈的责任感,防范化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构建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规范,推动各项工作良性运行。防止和纠治违规干预插手问题,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仅自己不实施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对他人违规干预插手行为要该抵制抵制、该报告报告,实现全链条、体系化纠治,确保依法合规公正行使职权。三、严明工作纪律,传承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岗位真抓实干、建功立业严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纪,从小事做起,从自身严起。广大党员干部在处理公务时要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要管好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管好自己的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以防其被诱惑所“侵蚀”。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展现出高度的自律性和责任感,切实守住个人行为的底线,成为身边人的榜样,带动并影响身边的人共同遵守党纪。(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根本标志。党的工作纪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遵守各项岗位准则,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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