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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相关法律的配套并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依法行政的呼声愈来愈高,行政行为就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本文通过对2015年陇川县法院受理的8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探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体情况2015年,陇川县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件,审结8件。在我院受理的8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4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2件。在案件类型上,8件案件中涉及民政行政登记的4件,土地登记行政撤销1件,土地行政征收1件,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2件。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4件,败诉率为50%。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涉及县民政局的民政行政登记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100%。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1、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我院败诉的4件行政案件中,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行政行为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流于形式,审查不严,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而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李木苗诉陇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李木苗的身份被他人盗用,错发结婚证,从而引发诉讼争议。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3、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要求。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4、滥用职权、显失公正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行政行为不仅要形式上合法,而且动机和目的也要合法。不合理、不公正地使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权力。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往往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个人的或者部门的不当利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合理与公正,畸轻畸重,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的利益。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5、工作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不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文化素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内部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依法行政执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不纯正,业务不熟练,容易造成执法不公。6、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违法行政、失职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整治的力度不足,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三、行政机关执法问题一是在行政执法中,一些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按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办案,随意性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良莠不齐,其中有少部分人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不熟悉或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执法知识,导致不依法行政或不能公正执法,部分执法过错。一些执法人员受到重重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处理问题不秉公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知法犯法。二是有些执法领域一直处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上下错位和职责重叠的困扰之中,导致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甚至有些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冲突,有利争着抢,没利互相推,对“有利可图”的事项比较积极,甚至越权执法,互争管理权。而对一些难点问题的查处,个别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又相互推诿,谁都不愿管,造成执法“真空”。四、对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建议、意见1、转变观念,积极应诉。2015年,在我院受理的8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有只有3件。行政机关一般派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民告官却不见官”,给老百姓造成的印象就是法律面前权大于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条文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都应当出庭应诉。要改变那种认为当了“被告”似乎地位就低了,“我堂堂局长怎能与老百姓平坐”,“你法院怎么能审我局长”等等错误的认识。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能亲自出庭,积极应诉,积极举证,无疑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体现,彰显了法律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况且在部分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的沟通协商之后能够当场拍板决定调解方案,促使行政争议就地解决。例如在我院审理的宋志萍诉陇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由于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法官们查明事实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定出调解方案,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减少了上访和缠访等不稳定因素,钝化了矛盾。2、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一切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要因为其他原因去违背法律办事。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时,慎用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每个环节,严格执法,规范权力运行。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高效便民服务意识。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是由一线的行政人员来完成。如果行政人员在工作中规范细致、不出纰漏,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其就找不出起诉事由,行政机关败诉率就会逐年减少,所以提高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是解决行政行为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可以通过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处理疑难和复杂事务的能力。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把依法行政责任真正落实到各职能机构、各个岗位和各行政人员。可以建立违法行政追究考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等等,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4、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依法行政方面,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审判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办案人员与其沟通却不认真、不积极。在败诉后对于自身违法行为不予反思和总结。这种思想和态度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及沟通协调。在诉讼前,行政机关要及时就履行职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法院沟通,寻求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在诉讼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加强案外协调,主动化解纠纷,消除对立情绪,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在诉讼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中反映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把采纳司法建议的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官民关系和则天下和”。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行政诉讼作为化官民矛盾的重要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坚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然我们的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就失去了应有的威信,也难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更难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标题: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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