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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2目录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第四条施工工期第五条工程质量第六条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安全施工第八条文明施工第九条设计变更及签证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第十一条履约保函第十二条分包与转包第十三条保险第十四条工程保修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七条附则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甲方指定开挖范围内的所有地上植物、建筑垃圾、堆土的清理及外运;土方的开挖及场内倒运或外运、消纳处理;石方的破碎、开挖及外运、消纳处理。(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需求细化)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机械、包风险等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工程施工,直到完成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价款1、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2、土方挖运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工程量按甲乙双方、监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详见合同附件)。3、综合单价组成:4(1)以上包干单价已含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环保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规费、风险费用、机械进出场费、交叉施工降效费及定额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含开挖过程中的维护、排水措施等费用。(2)办理土方开挖、外运、弃土所必须的环保、交通、城管、街道等政府部门要求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协调各方关系的费用。(3)乙方需负责现场周边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现场地表障碍物,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迁移、改造手续并承担费用。(5)乙方施工用水、电费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从接驳点处挂表使用。(6)乙方的办公室、宿舍、食堂等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4、甲方对合同范围的调整合同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价格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计价原则计取。(二)付款方式(仅供参考)1、本工程无预付款;2、乙方将合同中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70%。3、工程办理完竣工结算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地下部分回填土结束后3个月内付清。4、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等额的国税系统可查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电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第四条施工工期1、本工程工期为日历天,暂定开工日为年月日(最终以开工通知日期为准)。2、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准备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地区极端天气、扰民、民扰、停水、停电、政府规定的停工、高考限制等对工期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外,其他任何情况工期均不延长。3、工期顺延因素及处理方式(1)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5a.工程量增加超过10%b.设计变更c.日降雨累计小时。d.因甲方及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e.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水灾、暴风雪、地震、战争等)(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确认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甲方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已同意。第五条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及甲方现场具体要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3、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然放坡,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塌方。4、乙方必须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做好自检工作,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1、甲方责任、权利与义务:(1)组织由设计单位、乙方及其他承包方参加的有关施工图纸的交底会或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会等。(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土方施工相关基础资料(如建筑基础开挖图纸、地勘报告、地下基础设施及周边现状情况等文件)、基坑定位轴线、基础高程水准点。(3)为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接驳点。(4)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款的审核支付。6(5)甲方指派为甲方现场代表。(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渣土外运手续。2、乙方责任、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及设计图纸、规范以及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2)乙方需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并按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有序地安排工程施工。乙方应确保有足够的机械设备用于本工程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3)乙方应按投标确定的项目班子人员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每周在岗不能少于5天,必须按时参加现场召开的工程例会,每缺席1人次乙方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4)乙方的劳动力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乙方需保证劳务队伍不受麦收、秋收等农忙季节的影响。若乙方劳动力短缺、进度明显滞后,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劳动力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给乙方。(5)监理或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通知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措施费用。(6)对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电乙方自行从接驳点接通,并承担其费用。(7)负责自身临时施工办公场所及人员居住场所、食堂等,费用自理。(8)乙方应自行修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施工道路及车辆冲洗池。出场车辆应清洁、有遮盖,保证运输过程无遗撒、无泄露。(9)开挖过程中如发生排水不及时造成的场内土质软化必须换土或硬化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0)乙方与本项目其他分项工程配合时,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11)乙方应承诺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决不拖欠。(1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负责作好相应的资料移交,并承担移交前的现场管理责任及安全责任,管理期内的所有现场安全、防盗、防火、排水等工作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移交后三天内需将所有人员、机械撤离施工现场。(13)乙方应为自身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4)乙方指派为乙方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及结算工作。联系电话:。7第七条安全施工1、乙方应高度重视安全文明施工,强化安全作业规范,采取严格、科学和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需要和维修必要提供施工专用照明、看守、围栏、高空悬挂物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建设主管单位和甲方。第八条文明施工1、乙方应遵守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周边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及场外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造成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2、乙方施工中须及时将有关垃圾或污染物清理出施工现场,保持现场场地清洁;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3、根据现场情况,乙方应提供现场必要施工通行道路。4、因乙方对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现场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应无偿修复。第九条设计变更及签证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尽快组织施工。2、乙方不能以甲方尚未确定变更单价或总价为由拒绝设计变更的施工;乙方每拒绝一次甲方扣罚人民币1万元,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与另外委托的单位洽商一致的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总价中扣除。乙方拒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3、如遇到须双方现场核实的有关工程量或特殊签证项目,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人员到现场进行测量、核实,并由乙方在核实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目签证;甲方在收到书面签证报告后3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甲方已同意。4、变更、签证计价原则对于甲方签字认可的变更、签证,按如下原则进行计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现行预算定额确定综合单价,其中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执行定额价,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执行投标报价8费率。变更及签证费用不计取措施费。单项变更、签证费用金额在元以下的不计入结算。变更、签证费用结算时一并支付。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验收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准备验收,同时按要求将初审后的竣工资料交甲方审核。2、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全部撤离或拆除,做到工完场清。二、工程竣工结算1、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结算时以甲、乙双方经现场测量核实后的方格网标高及有关设计图纸、现场签证为依据按实调整。2、单价按本合同单价执行。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乙方整理后在工程全部竣工通过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移交竣工资料后30天内送交甲方。4、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符合要求后,甲方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由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结算金额。第十一条履约保函1、乙方需在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以甲方批准的格式和经甲方批准的银行或其它担保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合同价格的10%(百分之十)。2、履约保函不应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保函有效期的表示方式是该保函的有效期持续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上所标明的签发日期28天后截止。第十二条分包与转包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稳定性差的劳务队伍。92、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转包或分包给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按50%支付(不合格工程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甲方不予支付,同时乙方还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乙方自理,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解约违约金。3、乙方如劳务分包,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单位,劳务合同应当向甲方以及监理公司备案。任何劳务分包单位无权单独与甲方办理结算。乙方应当对其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以集体或个人的方式干扰或威胁甲方。如果出现劳务分包单位闹事或无故留置甲方办公区,发生一次,计收乙方违约金2万元。第十三条保险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包括第三者意外伤害)以及自身的财产,由乙方自行投保并承担其费用。第十四条工程保修保修期以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交接完毕时间开始计起,到地下室回填土完成为止。保修期满后30日内甲方支付扣除维修费用后剩余的保修款。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额的%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认为乙方的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工期的阶段性计划,乙方已明显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甲方有权将剩余工程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施工,相关费用从乙方合同款
本文标题: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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