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XXXX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范。第二条本技术规范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范。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范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3-第三章居住用地第七条布局准则(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第十章的规定。第八条规划标准(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范第4章的规定执行。(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第九条零星建设开发控制(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4-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一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一)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一建设。(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5-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应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置于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第五章工业用地-6-第十三条工业用地规划标准(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调整。(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四条工业项目规划标准(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二)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第六章城市绿地第十五条公共绿地(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7-(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三)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占地面积的65%。第十六条附属绿地(一)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二)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25%。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绿地(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8-(二)停车泊位下有植草砖铺装且泊位之间栽植不碍停车的乔木,可按绿地计算。(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屋顶高度距室外地坪≤2.4米,且能方便到达的,全部计入绿地面积。第七章公共开放空间第十八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第十九条城市广场(一)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二)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应设置公厕。(三)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第二十条城市水体-9-(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二)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三)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四)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八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一条原则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控制指标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0-第九章建筑物的退让控制第二十三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第二十四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第二十五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11-(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围墙宜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以内处设置。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四)不同层高的组合建筑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八条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应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12-第二十九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宽度规定如下:高速公路、国道、快速通道≥20米;省道≥15米;县乡道路≥10米。建筑红线与公路红线之间为防护隔离带;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等市政设施及公路工程配套设施。村镇、城镇建设应组团式发展,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第三十条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得小于30米,且退让用地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第十章建筑间距控制要求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
本文标题: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XXXX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39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