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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姓名:徐光陆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知识产权法指导教师:胡小红20070401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徐光陆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丽军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引致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为视角2006在传统产业里,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是相分离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给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技术的创新。而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在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但是伴随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竞争新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发生在我国的DVD事件、思科诉华为案、Intel诉东进案等突显出技术标准滥用对我国产业的打击,并对我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跨国企业在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巨大,并与日俱增,为其今后对技术标准的垄断打下了伏笔,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规则。本文以技术标准公益性与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为角度,具体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作者认为,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反垄断的关键是要在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益性和专利权鼓励的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个平衡的方法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政策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提供事前的防范措施,反垄断法为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提供纠正的规则。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纠正,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产生的原因: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各个企业都大量地申请专利,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先进的技术几乎都被申请了专利。跨国企业进入我国也是采取“专利先行”的办法,将大量的先进技术申请了专利。因此,技术标准要反映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就不可能绕过专利。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后,技术标准会给专利权人锁定一大批用户,专利权人由此可以获得大量的许可费用。面对巨大的经济收益,专利权人也乐于把专利写入标准,并为能使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而大动干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在一起,当然,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看到二者结合对技术、产业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技术标准更多地体现的是公益性;而专利权是私权,追求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二者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当专利权被包含在技术标准中时,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技术标准这个“公车”,最大地延伸其私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这种冲突在信息技术爆炸的今天,不仅仅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而且将网络效应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急剧扩大。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就成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关键,这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反垄断法,国际上已有一些相关的经验。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发生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和实施过程中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一是对信息披露原则的妨碍,专利权人在标准的设定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技术含有专利,而当标准实施后再主张其专利权,阻止了其它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的竞争。二是拒绝进入标准体系,专利权人对不能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技术标准,往往采取抵制的方法,不进入标准体系中,致使标准不能形成,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三是事实标准的形成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相互约定制定标准,形成表面上的标准,事实上的协调行为,在市场中形成有力的竞争力量排斥竞争者。技术标准的实施主要是标准的许可,在这个过程中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拒绝许可、过高许可、歧视定价、回售等,但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拒绝许可和过高定价,本文也着重分析这两个行为。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从实践的角度可以看到,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有必要进行限制,其中一个有力的手段就是反垄断法,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原则2和RAND原则作为一种事前防范的措施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比较抽象并且处罚不力,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对技术标准的滥用。专利法及合同法在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许可时,有一些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技术标准可能造成竞争限制产生制约作用。但是由于他们在民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约束,不能有效地防范技术标准对竞争的限制,而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后的救济措施,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反垄断法作为公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宏观的角度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具有私法所不具备的优势,能弥补私法救济中的缺陷。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及日本等国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作出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并参照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的相关原则,如合理性审查原则,来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这个问题。日本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它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基础上,针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垄断的实施细则,其采用的反垄断审查原则也是合理性原则。这些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第三章总结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适用的法律及存在的不足,并作出对技术标准反垄断的立法建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的是对市场个体的保护,是竞争过度后的调整手段;而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是使技术标准限制了市场竞争,其结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反垄断法有更好的适用性。如前所述,专利法、合同法等都是在民法的体系内部自我调整,强调对私权的保护;而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对限制技术转让的规定、及限制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又都是原则性的,可能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还有一些问题是,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标准战略,特别是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几乎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这一问题已经3受到关注,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策。因此,我国现行的立法和政策现状都还不能有效地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问题。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来看,急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来平衡技术标准公益性和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以此防范和纠正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许可作出统一的规定,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事前防范措施;并且对一些原则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另一方面我们应制定反垄断法,并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反垄断的实施细则,从而有效地规制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2.期刊论文蒲芳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28)标准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重要的竞争工具,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使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实现:同时也使某些技术标准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了在事实上的垄断.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和技术标准许可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措施及技术标准拒绝许可等行为.本文从标准等相关概念出发,分析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多种形式,并分析了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3.学位论文蒋贤起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研究2007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是在建立技术标准的过程中纳入相关技术标准之中的专利权。它一方面得到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国际保护,这种保护是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受益很少,是一种不平衡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借助于技术标准的强制遵循特点,从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私权利变成了其他人必须向专利权人寻求许可的有强制特点的权利,打破了专利权在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从专利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专利权是作为促进科技进步、激励发明创造、维持良性竞争的一种科学的制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财产权,专利权从传统的财产权制度中汲取了丰富的养分,在制度设计的形式和内容上能够得到传统的财产权制度理论的有力支持,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得到传统理论的有力佐证。同样地,适用于传统的财产权理论的权利限制思想一样可以有选择地适用于专利权制度,这对于理解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大有裨益。借助于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使得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所发生的变化,并为此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这是论文的第一个创新之处。技术标准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对于新技术在市场中的广泛应用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标准有事实标准、法定标准,能够为市场带来网络效应。因为网络效应而存在的市场外部价值能够使得技术标准对使用者产生锁定效应,而对其他竞争技术形成很高的进入门槛,常常使得新的竞争技术基本上无法与之抗衡。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结合有其必然性。这种结合一方面提升了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却会损害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公共利益目标实现。二者的结合常常伴随着专利池的成立,用于对外许可,并因此而加强了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的强大地位。专利权是私权利的一种,而强制性技术标准则属于公权力或者事实上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一旦私权利搭上公权力的便车,则意味着对其他私法权利主体客观上的不公平。因此,对于技术标准中的私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就发展的需要而言,是必要的;就权利平衡而言,是公平的。面对这种严重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利法应该而且能够有所作为。作为修正,制度设计应该一方面尊重作为私权的专利权,另一方面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等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并在二者关系之间寻求到合理、合适的平衡点。中国应该在专利法领域着力推进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降低强制许可的启动条件,推动对于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是否强制许可由所在国来决定的立场。本文通过对各国关于专利权用尽的立场比较综合,论证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于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是为了弥补专利权的缺陷而产生的。通过比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有关强制许可的内容差异,可以看出TRIPS协定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而对于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而言,其本来就已经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了。如果要扭转这种不平衡,那么合理界定并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就显得必要而合理。4.期刊论文任少刚.李江涛警惕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滥用-科教文汇2007,(21)如今的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二者的结合使得专利权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同时也使得一些技术标准借助于专利权的专有性达到事实上的垄断.这便给权利人滥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创造了机会.该滥用行为结合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两者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中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就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专门研究.5.学位论文徐曾沧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本文研究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法律问题,“导论”提出问题,第一章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从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专利法、反垄断角度,分析了问题及解决方法,“结论”结合我国面临形势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导论”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解决现状及研究意义。通过对我国政府向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议案、后无果而终这一事件的追问与反思,将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一命题的解读,指出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可能产生标准阻抑及竞争阻碍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信息不披露、专利
本文标题: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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