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1相关基础知识一、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一)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公布实施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8个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也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3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基本形成了较全面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许可、行驶许可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二)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基本完善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列人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拖拉机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人法制统计范畴,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走上了依法统计的轨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定点生产、监制、订购和发放工作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建设目标,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共计七章六十条。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相关基础知识四)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1.《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管理。实地安全检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拖作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明确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牌证,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检审验等职责。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一百一十五条,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有关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工作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依法履行职责。1.农业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岗、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岗位。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员就是其中之一,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3.为了规范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对检验员进行培训,①法律、法规;②设备的使用;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才能做到规范化检验,科学公正地检验。三、管理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国家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这两类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制度。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人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种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种类(一)拖拉机牌证拖拉机牌证包括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号牌是指在表亚机硕花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的,准予拖拉机投人使用的法定标志。拖拉机号牌一般在拖拉机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行驶证是指拖拉机基本状况的证明,准予拖拉机投人使用的法定证件。为了保护拖拉机作业安全,拖拉机投人使用需要达到一定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已登记的拖拉机,每年要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投人使用。拖拉机登记证书是指拖拉机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拖拉机所有人保管,不随时携带。在办理拖拉机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拖拉机的有关情况。拖拉机登记证书相当于拖拉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图形标识,一般粘贴在拖拉机前挡风玻璃的内侧不妨碍驾驶员视野的位置上,以方便识别。(二)联合收割机牌证联合收割机牌证包括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是指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的,准予联合收割机投人使用的法定标志。联合收割机号牌一般在联合收割机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是联合收割机基本状况的证明,准予联合收割机投人使用的法定证件。为了保护联合收割机作业安全,联合收割机投人使用需要达到一定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已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每年要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投人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一、登记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是行政许可事项。登记信息为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提供了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指导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科学分析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预测农机安全发展趋势,增强农机化管理的主动性。通过登记可以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人使用。对进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是保证各项安全措施与实施定期检验、报废等制度得以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登记管理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农机事故的依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的民事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二、登记规定根据农业部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机沟具体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印章。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一》,拖拉机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五大类。目前,实施拖拉机登记的机型有: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3类。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四大类。目前,实施联合收割机登记的机型有: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不需要输登记手续,作为其配套动力的拖拉机持有效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初次人籍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建立原始登记档案的一种活动。(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因变更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更换发动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原管辖区的、申请转入的、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变更所有人姓名等主要登记资料发生变化时所需办理的登记事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
本文标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67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