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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3.2.3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wiki]气体[/wiki]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3.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3.3.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3.3.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3.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3.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3.4.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3.4.2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3.4.3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4.1排污口立标要求4.1.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1.2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的总体要求进行。具体验收标准如下:一、领导重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二、试点工作方案切实可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技术规范。三、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四、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50%以上已开征排污费的单位的各类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五、对已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六、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七、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文件、资料)齐全,提交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各城市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及有关材料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及部分重点城市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
本文标题: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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