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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主要指标超标或者单项主要指标严重超标的;严重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处罚幅度计算公式:应处幅度=最低法定处罚+(最高法定处罚-最低法定处罚)x处罚比例,没有处罚下限的,最低法定处罚以0计算。处罚比例是指违法行为对应的从重、从轻、一般处罚区间的比例数值。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重处罚为例:从重处罚的幅度=1+(3-1)x66%=2.32,即2.32倍以上3倍以下,从轻、一般处罚的幅度照此计算。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最高法定行政处罚。(一)暴力抗法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执法行为的;(二)擅自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依法封存物品的(指违法情节,不包括单独以此定性处罚);(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关注的;(六)具有两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指法定最低处罚以上法定处罚幅度33%以下。(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的;(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2项或以下次要指标不合格,且与标准值相差不超过1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指法定最低处罚以下,或者处罚种类的减少。减轻罚款额度的,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减少处罚种类的,罚款额度必须同时减轻,如果涉案产品没有没收,必须监督整改到位,保证该产品不会继续给社会造成危害。(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二)具有两种以上较轻处罚情形的;(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未取得资格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案件,指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申办有关许可,并且产品经法定经验机构检验合格。2.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案件,指当事人主动拿出整改方案,且产品尚未售出或对已销售产品实施召回整改的。3.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案件,指当事人能作出技术处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且产品尚未售出或对已销售产品实施召回整改的。4.特种设备案件,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不会留下隐患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指违法行为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性质较轻且违法时间短(一个月内)或违法产品数量、货值很少(数量5件以内或货值200元以下)。第十二条减轻处罚幅度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与比例:(一)违法行为人无主观故意,罚款以货值金额为基数的,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进行累进递加,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法定最低处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按法定最低处罚的20%以上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低处罚;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超过10万元的货值部分按15-19%处罚;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超过50万元的货值部分按10-14%处罚;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货值部分按1-9%处罚。(二)违法行为人无主观故意,罚款以具体金额为幅度的,按下限的20%以上进行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低处罚。(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违法行为是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按第(一)、(二)的相应处罚幅度上浮5-10%。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一般处罚按照法定处罚幅度33-66%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同类案件适用一般处罚,既不从重,也不从轻;(二)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从轻”或“减轻”标准进行处罚;(三)当事人既有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从重”标准进行处罚;(四)当事人既有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或“从轻”标准进行处罚;(五)当事人具有从重、最高法定处罚情节,又有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第十六条根据违法情节规定了从重、最高法定处罚、从轻、减轻等量罚标准,根据法律条文又细化了处罚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步骤参照执行标准》)的,在适用时按照先具体标准,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量罚情节进行从重、最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标准进行。两者都规定了相同的情节,但处罚幅度不一致的,以《执行标准》为准。《执行标准》没有细化规定的法律条文,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为准。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三步式执法程序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适用三步式程序。(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主观上是故意的或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该原则,可依法予以处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主观上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八条适用三步式程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步:教育规范。教育规范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其自行整改。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天,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在此期限内自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一般应制作书面《教育规范通知书》,采取口头教育规范形式的应能被证明。经教育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处罚。在教育规范期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不受3天期限限制,可进入第二步程序。第二步: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教育规范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或曾被教育规范又再次违法的(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7天,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在此期限内自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在限期整改期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不受7天期限限制,可进入第三步程序。第三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经限期整改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或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违法的(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当事人具有从重、最高法定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如实陈述,并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呈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依法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或者变更处罚决定。确有证据表明原处罚决定不当的或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经案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重新审理后方可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后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和《执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年月日开始生效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2008】4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质技监法【2008】11号)同时废止。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及三步式适用范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步骤参照执行标准》(必须适用三步式程序的,注明为“必须适用”;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的,注明为“优先适用”;可直接作出处罚的,注明为“不适用”。执行标准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的处罚幅度,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需要予以最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按照《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有关条款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一)从轻处罚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二)一般处罚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从重处罚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一)从轻处罚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二)一般处罚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从重处罚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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