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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条款范例合同号:签约地:本合同条款为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中另规定,下列词语各有如下定义:1.1“用户”指:1.2“买方”指用户或采购方:1.3“卖方”指:1.4“设备监理工程师”系指由买方任命并授权在本合同中指明,对本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的单位及其人员。指:1.5“合同”指由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根据合同条款第13.1款作出的任何有效修改。1.6“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买方的所有设备(下称“合同设备”)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培训和技术指导以及有关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招标文件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技术条款所列示和规定。1.8“合同价格”是指卖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该价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1.9“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维修等方面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1.10“技术培训”是指在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维修等方面给予买方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人员培训)。1.11“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达到规定的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1.12“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卖方对合同设备安全和稳定的运行给予的保证。保证期内卖方负责纠正或清除合同设备出现的缺陷,详见第11条。第2条合同供货范围2.1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维修和试验设备、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维修和试验设备、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其费用应在合同总价中。合同或标书中未列明的将不予提供。2.2合同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标准。第3条价格及设备所有权3.1本合同的总价为:万元人民币(小写:¥),该价格以人民币计。3.2本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3.3合同第3.2款规定的合同货物价格为卖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以人民币计价的,则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税收。以外币计价的,则价款中未包含关税和税收。3.4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项合同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扣押和其他阻碍地成为用户的财产:(a)当上述合同设备和材料送至现场时;(b)卖方得到按合同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付款时。设备所有权在依照支付条款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至买方。第4条履约保证金4.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4.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A.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一般用于国际招标项目)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4.4本合同第10.4款及10.5款规定的最终验收证书签署日期起3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并由买方退还卖方,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应在上述日期后将退还卖方。第5条货款支付5.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资金往来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投料款。5.2卖方按交货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货物(部组件)交货,并将该批货物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货物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交货检验记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30%。5.3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买方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后应在30天内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50%。5.4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货物价格的10%。5.5付款时间以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合同总价的30%在合同签署后并收到有关的预付款收据十五日内以电汇方式作为预付款支付。合同总价的70%在交付完成后十五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第6条交货和保险6.1卖方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后,以用户所在目的地代表人签收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期。交货日期为:年月日。交付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6.2目的地:。6.3卖方在装运前应通知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初验,得到用户的答复后方可装运。对于实施现场交货的,买方应按约定的交付日期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现场已可以用来进行交货。6.4在合同设备装运完毕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号、合同货物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起运时间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和危险货物,应注明有关注意的细节。如果采用船运,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甲板运输“或“转船运输”。6.5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6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用户)分批提供:满足项目设计及设备安装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由卖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有关设备技术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卖方所有。卖方(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买方(用户)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卖方技术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a)适用于本设备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b)允许具有本设备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卖方技术文件。(c)在卖方技术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卖方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未经卖方同意,买方及用户(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卖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卖方技术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卖方提供的任何设计图纸和文件均为卖方财产,并应被绝对保密。买方有责任不将这些图纸和文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论是有意提供还是意外提供。此外,买方不得将这些图纸和文件用于除使用和维护卖方提供的设备以外之任何目的。设备所包包含的技术、专有技术(不论是否已取得专利权),以及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均为卖方所有。买方仅取得使用和维护这些设备的非独占性和非转让性权利。强调的是,买方无权制造或指使他人制造设备的零件、配件和附件。6.7每批技术资料经设备监理工程师审核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8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次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2.2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6.9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金额为装运的合同货物的发票价值110%。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果需要的话)。卖方应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单上应注明“可以在中国理赔”并且保险单不应含有抵免条款。如果合同设备在海运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设备。6.10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用户以前的一切风险。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卖方将向买方提供所需审核的文件。买方最迟应当于两周内予以交还审核后的文件。提供的文件应当为单线系统图、总布置图和正视图。第7条包装与标记7.1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货物应由卖方按国家有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多次搬运、装卸,安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合同项下货物应按卖方标准正确包装。由于买方要求而变更上述包装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承担。7.2设备中如有特殊管件需在买方现场对接的,出厂前应进行封堵。7.3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相应数量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7.4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运输标记:(3)目的地:(4)收货人:(5)合同货物名称及项号:(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8)尺寸。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明显地在包装箱上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其他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7.5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两份;(2)质量合格证一式两份;(3)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一份;(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7.6对于国外供货,卖方应使用未经昆虫侵蚀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果在动植物检疫中发现昆虫侵蚀,卖方应负担在卸货港发生的熏蒸和更换包装费用。如果有关当局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海运时,该熏蒸证明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空运时,该熏蒸证明随货物提交,其副本及买方确认收到该证明的传真作为议付单据提交。7.7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运输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等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第8条技术服务与联络8.1卖方需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步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卖方代表每推迟一天到工地支付违约金2000元。8.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3技术联络会会议地点在卖方,有关会议的准备、组织、安排、食宿等一切会议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4买方及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解释其技术设计。。8.5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6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8.7本合同设备在制造前,卖方应向买方(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提供技术文件和图纸供买方(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审查,在未征得买方(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同意之前,不得进行设备的制造和采购。8.8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有关的技术资料应随合同设备一起装运交付。第9条检验9.1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授权本合同
本文标题:4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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