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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016年综合文本国际救生设备规则更新历史序号决议案通过日期生效日期1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1996/06/041998/07/01新规则生效2MSC.207(81)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06/05/182010/07/01修订第I章,第II章3MSC.218(8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06/12/082008/07/01修订第I章,第II章,第IV章,第V章,第VI章,第VII章4MSC.272(85)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08/12/042010/07/01修订第IV章,第V章5MSC.293(87)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10/05/212012/01/01修订第IV章6MSC.320(89)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11/05/202013/01/01修订第IV章7MSC.368(9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2014/05/222016/01/01修订第II章注:本综合文本已收录以上所列的生效至2016年1月1日的修正案内容。MSC.48(66)决议(1996年6月4日通过)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决定,认识到有必要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注意到以MSC.47(66)决议通过的SOLAS公约第III章的修正案,特别是按此公约使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在1988年7月1日或以后成为强制性规定,业已审议了在其第66次会议上建议的LSA规则文本,1.通过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注意到根据1974年SOLAS公约第III章的修正案,对于LSA规则的修正案应按该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本公约附件(第I章除外)的修正程序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及实施;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LSA规则文本的核正无误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4.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非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国。附件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目录前言第I章通则1.1定义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2.1救生圈2.2救生衣2.3救生服2.4抗暴露服2.5保温用具第III章视觉信号3.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3.2手持火焰信号3.3漂浮烟雾信号第IV章救生艇筏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4.2气胀式救生筏4.3刚性救生筏4.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5部分封闭救生艇4.6全封闭救生筏4.7自由降落救生艇4.8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4.9耐火救生艇第V章救助艇5.1救助艇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6.1降落与登乘设备6.2海上撤离系统第VII其他救生设备7.1抛绳设备7.2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前言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2、1998年7月1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第I章通则11.1定义1.1.1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2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1.1.3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1.1.4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于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1.1.5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1.1.6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1.1.7规则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1.1.8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1.1.9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1.1.10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第III/3条中所定义相同的含义。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1.2.1本条1.2.2.7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1.2.2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篇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1.2.2.1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1.2.2.2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1.2.2.3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1.2.2.4凡适用者,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原油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1.2.2.5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1.2.2.6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1.2.2.7按本组织的建议案①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1.2.2.8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1.2.2.9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1.2.2.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1.2.3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过期日期。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辅助电池(蓄电池),若电解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电池上不必标明过期日期。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①参见通过的、可能要修改的IMOA.658(16)决议《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22.1救生圈2.1.1救生圈技术规格每只救生圈应:2.1.1.1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少于400mm的内径;2.1.1.2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2.1.1.3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2.1.1.4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2.1.1.5在被火完全包围2秒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2.1.1.6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入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2.1.1.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装置,用于迅速抛投,则应具有不少于4kg的质量;2.1.1.8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沿救生圈的圆周,系牢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2.1.2救生圈自亮灯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2.1.2.1不致被水所熄灭;2.1.2.2为白色,且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闪光(放出闪光),其发光强度不少于2cd;2.1.2.3配有能满足2.1.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小时的能源;2.1.2.4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2.1.3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2.1.3.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分钟;2.1.3.2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2.1.3.3在海浪中,不致潮湿;2.1.3.4当完全浸没在水中时,能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2.1.3.5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2.1.3.6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2.1.4可浮救生索第III/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2.1.4.1不打纽结;2.1.4.2直径不少于8mm;2.1.4.3破断强度不少于5kN。2.2救生衣2.2.1救生衣的一般要求2.2.1.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2.2.1.2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表2.1-救生衣尺寸标准救生衣标志婴孩儿童成人用户尺寸体重(kg)小于1515或以上但小于4343或以上身高(cm)小于100100或以上但小于155155或以上2.2.1.3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2.2.1.4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①2.2.1.5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2.2.1.5.1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①参见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2.2.1.5.2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2.2.1.5.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2.2.1.5.4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方式,而无需打结。2.2.1.5.5穿着舒适;且2.2.1.5.6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或手臂上举从至少1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救生衣或其属件不移位也不损坏。2.2.1.6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应在平静的淡水中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2.2.1.6.1抬高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位置,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减去10mm;2.2.1.6.2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时间加上1秒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的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救生衣未翻转的人员数量不超过RTD规定的值;2.2.1.6.3将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规定的角度减去10°;2.2.1.6.4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脸平面角度不小于RTD规定的角度减去10°;和2.2.1.6.5在以屈曲的胎儿姿势漂浮时,应在失去平衡后,将至少数量相同的穿着者(以相同方式按照RTD试验方法获取的穿衣者数量)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的姿势。①2.2.1.7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2.2.1.8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2.2.1.8.1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2.2.1.8.2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①参见《IMO冷水生存随身指南》第11页插图及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2.2.1.8.3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2.2.1.8.4对婴儿应免除跳水和落水试验;2.2.1.8.5对于儿童,9名受试者中有5名应进行跳水和落水试验;和2.2.1.8.6作为2.2.1.8.5的替代,可用模拟假人替代真人试验。2.2.1.9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松,以便:2.2.1.9.1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2.2.1.9.2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护人;2.2.1.9.3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2.2.1.9.4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2.2.1.9.5允许看护人监测和控制婴孩的热量损失。2.2.1.10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2.2.1.10.1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2.2.1.10.2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①2.2.1.11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2.2.1.12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
本文标题: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016年综合文本(PDF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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