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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lectricalLaboratoryofThermalPowerPlantDL/T5043—95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日关于颁发电力行业标准DL/T5043—95《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的通知电技[1995]506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单位:《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技术标准》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DL/T5043—95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DL/T5044—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以上标准自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年8月11日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执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设计标准,并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和维护方便的原则,特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1.0.3本标准将发电厂分为表1.0.3所列的四类。表1.0.3发电厂的类别注表1.0.3中的发电厂容量,对新建工程按近期设计容量考虑,对扩建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准的规划容量考虑。2电气试验室2.0.1电气试验室可分为高压试验室、测量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2.0.2电气试验室的面积不应大于表2.0.2所列数值。表2.0.2电气试验室面积(m2)3高压试验室3.1一般规定3.1.1发电厂高压试验室应满足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3.1.2高压试验室宜设置在高压配电装置附近或与电气检修间相邻。3.1.3高压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大厅(兼做仪器室)、仪表室、办公室、贮藏间和更衣室。3.1.4高压试验室各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表3.1.4所列数值。表3.1.4高压试验室面积(m2)注“其它”系指当高压试验室配有光线录波器,油色谱分析仪等设备时,相应配备的专用房间。3.1.5高压试验大厅,在无特殊要求时,层高不宜小于6.5m;应设置适当的屏蔽,并应设有单轨或单梁起吊设备及搬运门。3.1.6高压试验大厅应设试验电源箱,并应设有可靠、方便的接地端子。3.2设备配置3.2.1高压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3.2.1。表3.2.1火力发电厂高压试验室设备定额续表3.2.1续表3.2.14测量仪表试验室4.1一般规定4.1.1测量仪表试验室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或其它远离振动、烟尘和强电磁干扰的场所。4.1.2测量仪表试验室应设置标准室、检修间、贮藏室和办公更衣室。4.1.3测量仪表试验室各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表4.1.3所列数值。表4.1.3测量仪表试验室面积(m2)4.1.4标准室应装设空调器和去湿机,其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仪表检定有关规定的要求。4.1.5测量仪表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能满足检定0.5级测量仪表(包括电能计量仪表)的需要。4.2设备配置4.2.1测量仪表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4.2.1。表4.2.1火力发电厂测量仪表试验室设备定额续表4.2.1续表4.2.15继电保护试验室5.1一般规定5.1.1继电保护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室、仪表室、检修间和办公更衣室。其位置宜靠近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或继电器室。5.1.2在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或继电器室,应设存放保护试验车及笨重仪器的小室或场所。5.1.3继电保护试验室面积不应大于表5.1.3所列数值。表5.1.3继电保护试验室面积(m2)5.1.4仪表室应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措施。5.1.5继电保护试验室的仪表配置,应满足在电厂完成高压及低压线路保护、母线保护、各种主设备保护、厂用电保护、各种电气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以及二次回路运行维护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试验仪表,对常用仪表应在数量上或品种上考虑几个调试组同时工作的需要。5.1.6对微机型和集成电路型的复杂保护,应配置微机型的多功能保护试验装置;对于晶体管型、整流型和电磁型复杂保护,应配置组合式多功能保护试验装置(车);对于简单保护应配置小型的继电器综合试验装置。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通用仪表及其他调试设备。5.1.7对具有光纤、微波、特高频等新型保护装置及特殊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的发电厂,可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试验设备。5.2设备配置5.2.1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见表5.2.1。表5.2.1火力发电厂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续表5.2.1续表5.2.1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A.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A.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反面用词采用“不宜”。附加说明: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刘慧军、毕延明。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DL/T5043—95条文说明编制说明1979年5月,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备定额》(试行本)(以下称原定额),已试用了十余年。在此期间,我国电力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火力发电厂的总容量和单机容量都显著增大,送电电压已达到500kV。超高压、大机组、大容量电厂的建设,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已使原定额不能满足电力建设的需要。为此,1990年9月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给我院下达了修订原定额的任务。在原定额中,将电气试验室所包括的高压试验室、测量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合在一起做出规定;在本标准中,将三种试验室分开,对有关事项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在下达任务之前,西北电力设计院已开展了《火力发电厂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的编制工作。在下达任务之后,电力规划设计院指示,仍将三种试验室合在一起编制定额,因此,在本标准的修订稿中,纳入了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继电保护试验室设备定额。但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部分,没有编制说明,在统稿时,我院补写了这部分的编制说明。对条文部分,做了一般性修改。原定额中列出了各种试验设备的型号及其生产厂家。一般情况下,在做为技术标准的文件中,不宜列出产品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厂;但是一些试验设备的规范和型号,与制造厂常有联系。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标准中将设备定额表分为两个表:一个表按试验项目列出试验设备及其规范,编入设计标准的正文,做为配置设备的依据;另一个表列出设备型号、规范及其制造厂,纳入条文说明之中,供设备选型参考。本标准原名为《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备定额》,因其内容不局限于设备,所以在送审稿审查时,改为《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纳入设计标准序列。本标准是根据现行生产体制,由发电厂承担本厂电气设备的电气试验而制订的。如某些发电厂实行体制改革,将检修试验外包,则在执行本标准时,应作相应的调整。1总则1.0.1新增条文为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增加了本条文。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对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作出规定,做为设计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依据。1.0.2原定额第1条的修改条文。为与(DL5000—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相协调,将本标准适用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从原定额的12000~300000kW,改为50000~600000kW。1.0.3原定额第2条的修改条文结合我国目前发电厂的情况,按发电厂的装机总容量、单机容量及出线电压等级的不同,将发电厂分为四类,并按这一分类对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作出规定。2电气试验室2.0.1原定额第4条的修改条文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电气试验室包括高压试验室、测量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对于各试验室的附属房间,将在后面的条文中作出规定,故删去本条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2.0.2原定额第5条的修改条文在原定额中,对高压试验室、测量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的面积,没有分开规定,对每一类电厂只规定了一个总面积。为便于设计,在本标准中将三种试验室的面积分别做出了规定。所规定的面积,是在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较原定额所规定的面积有所增加。本标准中电气试验室的总面积与原定额中相同规模发电厂电气试验室的总面积之比,对Ⅰ、Ⅱ、Ⅲ、Ⅳ类电厂分别为:2.2、1.81、1.61和1.58。对高压试验室的面积,调查的情况列于表2.0.2-1。对仪表试验室的面积,调查的情况列于表2.0.2-2。对继电保护试验室的面积,调查的情况列于表2.0.2-3。表2.0.2-1、2、3中的Ⅰ、Ⅱ、Ⅲ、Ⅳ类发电厂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和继电保护试验室现有面积的平均值、希望达到的面积平均值和本标准中规定的面积值列于表2.0.2-4。表2.0.2-1发电厂高压试验室面积续表2.0.2-1表2.0.2-2发电厂仪表试验室面积续表2.0.2-2表2.0.2-3发电厂继电保护试验室面积续表2.0.2-3表2.0.2-4各试验室平均面积3高压试验室3.1一般规定3.1.1原定额第8条的修改条文原条文中规定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因试验内容不局限于此项试验,故修改为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原条文中规定在发电厂内进行高压试验的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而84年版的SDJ1—8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为35kV及以下,而新版的DL5000—94本条文按此规定进行了修改。3.1.2新增条文需在高压试验室作试验的较笨重的电气设备大都在高压配电装置内,所以高压试验室宜设在高压配电装置附近。另外,进入电气检修间的电气设备,大都需要作高压试验,故高压试验室宜建在与电气检修间相邻的地方。各发电厂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3.1.3新增条文原定额没有对高压试验室的房间和场地作出详细规定,为便于高压试验室的设计,在本标准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对现有发电厂的调查,规定高压试验室应设有试验大厅、仪表室、贮藏间、更衣室和办公室。3.1.4新增条文本条对高压试验室各房间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了规定。考虑到可能同时进行几个电压等级的交流耐压试验、直流耐压试验及泄漏试验或介质损失角正切值的测量等,所以试验大厅规定了较大的面积。调查的部分电厂的情况已列于表2.0.2-1。其中:Ⅰ、Ⅱ、Ⅲ、Ⅳ类发电厂高压大厅现有面积平均值分别为75、37.5、50、63m2;希望达到的面积平均值分别为120、93.8、87.5、63m2;在本标准中规定的面积为100、80、60、50m2。本标准的表3.1.4中各房间的面积,设计时可在总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3.1.5原定额第7条的修改条文试验大厅的层高在原定额中未做明确规定。按本标准第3.1.1条规定,发电厂只负担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35kV电气设备高压试验时占用的空间高度约5.5m,再考虑起吊设备占用的高度及留有一定的裕度,则要求试验大厅的层高不应小于6.5m。由于一些设备较重,所以试验大厅内应设置单轨或单梁起吊设备。由于高压试验常伴随产生强烈不规则的电磁场,影响弱电设备的正常工作;另外,外界的电磁场也会影响某些高压试验(如局放试验)的精度。所以规定高压试验大厅应设置屏蔽。3.1.6新增条文高压试验室中主要耗电设备是工频耐压试验。如果配有50kVA的工频试验变压器,并计及其它试验设备同时耗电的可能,再留有一定的裕度,则高压试验室的电源至少应按75kVA考虑。插座已不能满足高压试验所需电源的要求,故高压试验室应配有电源箱。接地线是高压试验的生命线,所以高压试验大厅四周应设有方便、可靠的接地端子。3.2设备配置3.2.1原定额第二节的修改条文下面分别说明高压试验室的设备选型和配置方面的一些问题。一、高压试验设备的投资分析修改后的高压试验设备投资较原定额有所增加,原因简要分析如下。当发电厂采用SF6设备时,试验室需增设下述试验设备:SF6微水仪、SF6检漏仪等,因些引起的投资约2万元。原定额中未将高压试验用的通用测量仪表单
本文标题:电气试验室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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