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七月1目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1)3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申请和受理(3)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6产品抽样与检验(5)7审定与发证(6)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9收费办法(7)10附则(8)附件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9)附件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3)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46)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等产品。每种产品为一个发证单元。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推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无线广播电视设备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确认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3的委托,起草和宣贯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组织协调检验方法及有关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邮政编码:050081联系电话:0311-6924010传真:0311-6924262联系人:李培红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589号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邮政编码:050081联系电话:0311-6924498传真:0311-6924262联系人:李胜利负责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通信地址:北京市743信箱邮政编码:100015联系电话:010-643801094传真:010-64376357,64362313联系人:陈静李剑负责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3.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产品;3.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4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5具有保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3.6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制;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1.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6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现场审查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受检企业,一份交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一份交审查部存档。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7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本的方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证书。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查。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申证材料汇总并审查。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
本文标题: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117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