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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讲座瑞安市质监局地址:安阳大厦17楼办电:65839096传真:65839086一、特种设备的定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瑞安地区常见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锅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1、锅炉的两种结构形式立式锅炉卧式锅炉2、锅炉的安全附件(1)安全阀安全阀是一种自动泄压报警装置。其主要作用是:当锅炉内介质压力超过允许数值时,能自动开启排出一额定流量的流体(通常是直接排出水蒸汽)以达到泄压的目的,同时发出音响警告。2、锅炉的安全附件使用单位有时为了超压使用锅炉而安全阀不报警,会故意压住安全阀的弹簧。这种行为十分危险。安全阀检验一年一次。超期未检的安全阀存在事故隐患,应督促企业按时报检。2、锅炉的安全附件(2)压力表压力表是锅炉的“眼睛”,可用来测量锅炉内的实际压力值,其指针变化可以反映燃烧及符合的变化。压力表检定报告有效期半年。2、锅炉的安全附件(3)水位计水位计是一种反映液位的测量仪表,用来指示锅炉内水位的高低,可帮助司炉人员监视锅炉水位的动态,以便控制锅炉水位在正常范围之内。水位计显示的液面,即锅炉内的水位。(二)压力容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1、压力容器的分类:压力容器类别较为复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1)固定式压力容器如瑞安橡胶行业常用的硫化罐,食品行业常用的灭菌锅,气泵连接的储气罐,球形储罐等,都属于这类压力容器。(2)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是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几种,比较少见。(3)氧舱:医院常见,企业一般不会有。(4)气瓶:分为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9个品种。常说的“煤气桶”即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5)压力容器部件和压力容器材料。瑞安无压力容器制造企业。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要点每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上都有一个铭牌标识出制造日期和检验日期。(有些单位直接在钢瓶上用钢印标识。)(1)一般家用钢瓶报废年限为15年,因此1995年前出厂的钢瓶不能使用,应当强制报废。(2)一般家用钢瓶的检验周期为4年,超期未检的钢瓶存在安全隐患。(3)无铭牌或标识不清的钢瓶不得使用。(3)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说明根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压力容器为简单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三)电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四)起重机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升降机安全附件的介绍吊笼门与层门:升降机装设吊笼门与层门能够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是升降机最重要的安全附件之一。配合层门联锁安全装置,能够使升降机在层门处于开启状态下停止一切动作,从而防止工人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意外触动升降机开关而导致事故。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当货厢处于任一平层位置且货箱门打开时,能防止货厢非正常滑移或坠落。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生悬挂装置脱落、断裂等时,能防止货厢坠落。如采用安全钳-限速器等。限位开关:平层限位(保证货厢到达平层位置而不是悬空于两层之间);高低限位(若平层限位失效,货厢继续上行,则上限位开关启动,停止货厢;货厢下降过多,则下限为开关启动,停止货厢)缓冲器:在制动器和限位开关都失效后,缓冲器能够使货厢平稳停车。超载保护装置:当载货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停止升降机并发出警报。简易升降机示例(五)场(厂)内机动车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六)压力管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七)客运索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八)大型游乐设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二、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首先明确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由企业而不是政府承担。政府仅负监管责任。(一)相关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3、《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二)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演练,可以称为“32111”模式。1、三落实(1)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否有单位正式发布的任命文件;任命书有否加盖公章等)(3)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有单位正式发布的文件;各项制度和规程有否告知员工;执行情况等)2、两有证(1)特种设备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查使用登记证是否过期。过期登记证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换证。(注:新锅炉证没有有效期。)(2)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电梯现在已不要求配备操作人员,但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仍应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查要点3、一检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接到使用单位提出的定期检验申请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查看检验报告时,首先应看检验结论,如果结论是不合格,则该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再看检验日期,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也必须停止使用。各种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见下表。4、一预案,一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应有书面的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应对演练情况作出记录和总结,并且归档保存。(三)检查步骤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整改复查等(四)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1、遇到下列情况,应当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2、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查封、扣押设备,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检查完毕,在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时应注意的问题:不要对设备本体下任何结论。比如“锅炉完好,运行稳定,蒸汽通畅”等等。只需要对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出记录便可。关于拒签: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三、发生事故后的处理(一)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令)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二)事故的定义根据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三)事故的界定1、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三)事故的界定2、下列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露等特征的事故;(2)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特征的事故;(3)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4)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5)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6)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3、总结:特种设备事故,从排除上来说,包括不可抗力、刑事案件、交通火灾、职业安全事故、相关事故(两工地、土锅炉)。(四)事故的分类1、《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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